所謂公務員聯署公開信之我見
所謂公務員聯署公開信之我見

在10月23日,有報章刊登大篇幅廣告,即所謂的〈一群香港公務員致市民的公開信〉,內容大意是指早前發表「反佔中」聲明的公務員工會不代表他們之類。由於事出突然,加上若公務員真的「撐佔中」的話,的確會是一單影響非常深遠的新聞,結果馬上引起傳媒,特別是支持泛民的電台及報章附和,並加以渲染和廣泛報道,成功營造「很多公務員都支持佔中」的觀感。

公務員焉能公然違反「角色衝突」原則?

我看到這篇公開信後,第一個疑問就是,究竟這些公務員是否明白公務員避免「角色衝突」的基本原則?每個公務員,或多或少都是執行香港不同的法律,作為執法者,竟然可以公開支持及認同,非法佔據馬路和公然違法而不執法?實在匪夷所思!這些公務員自稱代表不同政府部門,試問一句,如果他是屋宇署人員,是否認同因為「公民抗命」而不用執行建築物相關的條例?稅務局人員又可否不追究以「公民抗命」為由不交稅的人?司法人員又可否因為「公民抗命」,而不依法裁決?

作為前公務員,筆者認為,公務員的一言一行,都應該與自己的身份一致,不能有絲毫混淆或角色衝突。如果他們真的認同政府不應執法,他們首先應先放下公務員身份,甚至辭職才作公開表態!

廣告昂貴 費用由誰支付?

這樣顯眼的廣告,所花費用顯然不少,難免令人懷疑到底是「自發」行動,還是有幕後金主藉公務員之名,悉心安排「撐佔中」的戲碼。首先,如果是公務員自發籌款,他們應該清楚知道任何籌款都要先得到公務員事務局批准,而且在籌款過後,亦要向局方呈交一份詳盡財務報告,清楚說明每一個公務員所捐款項和每一項詳細的支出,以防止有任何公務員中飽私囊。請問,他們有沒有做過這樣的申請?如果沒有,理由為何?作為公務員,他們是否可以用「政治理由」,而不需遵守公務員條例?若然如此,他們仍敢稱自己是政治中立、專業又不偏私的公務員嗎?這又是一個法治社會公務員應有的態度嗎?

其次,一般聯署公開信都會用真實姓名,然而這一次,筆者卻看不到有關資料,反而廣告中專業而突出的美術設計更為引人注目!要做到如此效果,有關公開信不問而知,是來自廣告或設計界的高手;要聘用這種專業人士工作,費用絕不便宜,那麼會否好像以前某些已證實的個案一樣,一切使費都是由某傳媒老闆「私人捐出」, 並由專業人士設計及統籌?如果最終證實,所謂的廣告費皆非來自聯署公務員,那麼聯署的公務員接受代支就等同「非法收受利益」,違反香港的《防止賄賂條例》。

法院判詞狠國公開信一巴

基於上述的分析,筆者有理由相信,所謂公開信的目的,並非真的要表態,而是希望爭取更多市民支持之餘,同時分化包括香港警察在內的公務員!不過,雖然經過悉心安排,但人算不如天算,公開信刊出的時間對他們來說可說是極不合適,因為在同一天,高等法院法官頒布禁止示威人士繼續佔領旺角及金鐘禁制令的書面判詞,清楚說明即使香港《基本法》保障示威集會權利,但亦無人可以完全漠視其他市民的利益。

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表明,無論霸佔道路的原意有多高尚,無人可獨佔道路,有需要平衡大眾及示威者使用道路的權利,法庭亦不能因為行動是「公民抗命」,而不頒下禁制令!高等法院的決定,對佔中者來說不啻是一記當頭棒喝,雖然那些視法律如無物的示威者始終拒絕撤離,實際效用有限,但對公眾來說,高院的決定仍不失是一次振聾發聵的「道德譴責」!

撐佔中廣告時機惹人遐想

這不期然令我想起,一段早已在互聯網廣傳的短片。該短片年初在烏克蘭政治爭議白熱化,政府出動武裝力量鎮壓示威期間,於互聯網上廣泛流傳,並獲得大量轉載;片中自稱來自烏克蘭的少女,要求世界關注當地的狀況,並希望國際人士支持當地的「革命」。其後,雖然有報道,拍拍攝上述短片的美國導演,本身就和美國的軍政界關係密切,但由於烏克蘭大局已定,反美的民選總統被推翻,事件最終亦不甚了了。

同樣地,在香港的所謂「雨傘革命」中,我們亦看到一段相同的短片,主角同樣是少女、內容同樣煽情,內容亦是要求國際社會支持香港正進行的抗命活動!而自「雨傘革命」發生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傳媒,都不尋常地大篇幅報道,其中CNN國際新聞網絡在報道中,更認定這場革命可以促使中國民主化,在在說明西方國家的真正用心 - 香港前途只屬其次,推翻中共政權才是主菜!

上述種種,已經足以令人懷疑,整場運動背後的確有強大的財政和人力支持。香港擁有獨特的歷史背景和地理環境,加上其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只有完全不懂國際形勢和政治操作者,才會相信香港並無外國勢力蟄伏,甚至伺機支持、煽動挑戰政權的活動,有此天真想法的香港人,筆者只可以慨嘆一句:「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本週六「反佔中、保普選」大聯盟將會再次舉行簽名運動,筆者建議,主辦單位讓公務員選擇在簽名表上標示其公務員身分,看看到底有多少公務員願意走出來簽名支持警方依法執法、維持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讓市民知道甚麼才是公務員的主流意見!

原圖:bastillepost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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