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理情理性看待警員委任證的爭議
從法理情理性看待警員委任證的爭議

反修例風波引發的暴力衝擊未平息,反而日趨激烈,警隊止暴制亂、維護法治,卻遭到別有用心的詆毀攻擊。例如有人不斷炒作警方執法時有否展示委任證的問題,將問題扭曲放大,作為針對警隊執法的掣肘。綜觀法理情,委任證的問題真有這麼嚴重,還是有人以「維護公義」為名、貶抑警隊為實的抹黑伎倆?

 

在反修例暴力運動中,所謂輿論監察的天秤明顯偏向示威者,警隊的執法被「高度關注」和針對,警員的一言一行,屢屢遭到負面監察,而且沒有最負面、只有更負面。

 

根據《警察通例》,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警務人員有義務應市民要求,披露足以辨別其身份的個人資料;若警務人員未能或拒絕出示委任證,市民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有合理理由懷疑警員干犯假冒公職人員罪,市民可運用法律維護法治公義。

 

在反修例暴力運動中,警方執法時,有部分警員特別是屬於特殊支援性質的「速龍小隊」,一再成為被針對的目標。另外,有暴力示威者被便衣警員拘捕,以及休班警員獲發警棍協助執勤,有關委任證的爭議經常起波瀾,成為反對派打擊警方的「戰場」。

 

然而,從法理層面來看,第一,《警察通例》的立法原意是為了識別警員身份,加強內部管理,提升執法效率,不是為窒礙執法,為違法者挑戰警方執法大開「方便門」。

 

第二,《警察通例》屬警隊內部管理的守則,針對的是違規警員。若市民不滿警員的言行,或覺得被警員侵權,可按現行機制投訴甚至進行司法訴訟。目前便有多宗個案在處理中,反對派不應利用委任證轉移視線、炒作話題。

 

第三,《警察通例》規定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警務人員有義務應市民要求,披露足以辨別身份的個人資料;但《警察通例》設有多項的例外情況,而且按《警察通例》規定,警務人員披露委任證是「應該」而不是「必須」,現場指揮官擁有應否及如何展示委任證的酌情權。

 

而在情理方面,第一,「速龍小隊」是準軍事化的特遣防暴警察,由警隊內部不同部隊抽調精英組成,處理緊急事件,偶爾臨時被徵召上陣,不能被扣上「逃避投訴」的指控。

 

第二,「速龍小隊」面對的是暴徒或嚴重罪犯,而不是普羅市民,需要採取迅速的拘捕行動,執法時不便亦無暇出示證件和回應查詢。

 

第三,「速龍小隊」按編制不會單獨行動,行動結束就即時離開,只需由共同行動的普通警員代為交代便可。

 

第四,警員即使沒有出示委任證或編號,但根據其佩戴頭盔後方的字母,加上行動的時間和地點,可辨識警員身份。

 

第五,反修例暴力運動中,網絡「起底」大行其道,為免警員因披露個人資料,令自己及家人遭到「起底」和網絡欺凌,保證警員安心維護法治秩序,給予適當個人資料保障是必須的。

 

受反修例暴力運動影響,香港的全球安全城市排名,已由兩年前的第9位跌至今年最新的第20 位,市民是要支持違法暴力、刁難警方,還是支持警方有效執法、維護香港法治安定,相信港人會作出明智抉擇。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9年9月26日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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