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立法 何懼之有
國歌立法 何懼之有

中央早於前年已經通過《國歌法》,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就此進行本地立法,是憲制上的責任。現時,立法會正審議相關的條例草案,會議廳中的爭論,特別是部分泛民議員的危言聳聽,引起社會多方的關注。筆者認為有必要釐清當中誤區,讓社會大衆更好地理解國歌法的意涵。

 

國歌法的立法本意,在於維護國歌尊嚴,而非限制甚至是威脅市民的生活和自由。翻看草案條文,不難發現當中絕大部分內容都並無太大爭議。例如當中列明在公職人員宣誓及公祭儀式等場合應該奏唱國歌,以及不得把國歌、歌詞或曲譜用於廣告和私人喪事活動,及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這些規範對於普通市民而言,都不會構成影響。

 

所謂憂慮 屬杞人憂天

 

至於少數有所爭議之處,在於條例關於侮辱國歌行為的罪行。反對的意見質疑「侮辱」的定義並不具體,他們列舉出不少似是而非的例子,如顧客在餐廳吃飯時電視上正播放國歌,甚或是輪椅使用者未能在此期間站立,都或會被檢控。

 

冷靜思考,不難發現這些所謂憂慮都是杞人憂天的。國歌法的條例草案在不同地方,都為市民提供了保障。例如當中列明「意圖」,且是「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才屬犯罪。而草案也用上「沒有合理辯解」的字眼,以防萬一。對於在餐廳中用餐的顧客和輪椅使用者,這些例子中既沒有「意圖侮辱」,亦不存在「公開及故意」,又何來被檢控之虞呢?

 

香港是法治社會,司法獨立,被控違反國歌法的人會交由法庭審理,被告可以向法庭申訴和辯解,相信法官必然會秉着其專業精神,因應證據判決;若控訴缺乏理據,自然會作出公正裁決。事實上,在回歸之初已經立法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亦有訂明類似罪行,而條例實施22 年來亦未有出現判決不公的情况。誠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所言,國歌法立法目的在於推廣尊重國歌,而非刻意設計捉無辜的人,事實上官員更希望沒有人會因條例生效而被補。

 

反觀內地國歌法近一年半以來的實施情况,自該法在2017 年10 月1 日施行以來,內地公安部門僅僅就兩名在網絡平台上違反國歌法的內地人士,分別作5 日及15 日行政拘留處罰。這亦充分說明,國歌法無論是在執行抑或在判罰上,都不會為普通國民帶來困擾。再看世界各地,包括日本、美國、馬來西亞等國家,都有相應的國歌法保護國家尊嚴。

 

說到底,國歌、國旗、國徽作為國家象徵,予以尊重是國民的應有之義,國歌法正是以此而訂立的。平生不做虧心事,半夜敲門也不驚。若對自己的國家並無叛逆,並非蓄意要侮辱國家形象的人,對國歌法又何必畏懼呢?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9年3月15日


圖片來源:新華社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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