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醞釀已久 制定水到渠成
《外商投資法》醞釀已久 制定水到渠成

今年人大審議新制訂的《外商投資法》,部分外媒認為是北京政府面對美國的貿易制裁,所以臨時以新的投資法向外資示好,又或者以此作為讓步。

 

但實際上,在十九大報告中,已經很清楚表達出國家對持續改革開放的決心。在今年兩會的討論中,改革開放仍然佔據大量篇幅,習近平主席對改革開放最有力的說話,就是將改革開放進行到底!而今次制訂新的《外商投資法》,其實是改革開放的其中一個重要發展,而不是應對美國貿易制裁的臨時應對。

 

我國舊有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3 部法律),是改革開放之初制定的,適用當時的情况和需求。但隨着國家改革開放40 年,在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以開放促改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與時俱進,制定更適合我國國情、又符合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

 

其實國家在10 多年前就開始研究取消「外資三法」,取而代之的是統一的《外商投資法》。其原則是實行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這部《外商投資法》實是醞釀已久、水到渠成的結果。

 

早在2013 年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區成立之初,就作為試點,在自貿區內不實施「外資三法」,推出了我國第一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對18個行業門類進行了分類,列明190 條外商投資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列明企業禁入的領域和產業。除了清單上的禁區,其他行業、領域和經濟活動都許可進入。

 

此後,「負面清單」不斷縮短。2014 年「負面清單」減至139 條,2018 年減少至45 條。

 

以上海作為改革試點,2015 年成立的廣東、福建、天津自貿試驗區,也實施了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2016 年,我國在總結幾個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的改革經驗基礎上,形成了比較成熟、可以在全國推廣的經驗做法。

 

國家商務部曾表示,這些自貿區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可為下一步修訂「外資三法」、建立外資准入和監管體系,探索路徑、積累經驗。

 

由此可見,國家新出台的《外商投資法》,非一時一日之事,或突如其來的應變之計,而是經過多年實踐反覆調整、總結經驗,醞釀已久、水到渠成的大計。

 

制定《外商投資法》,是中國自主推動擴大開放戰略的一部分,不是因為近期貿易摩擦壓力而採取的被動舉措。其實後面也包含着「以擴大對外開放來推動國內深化改革」的戰略思考。

 

根據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解釋,新的《外商投資法》有以下幾點重點內容:

 

一是處理法律平等和政策一致的關係。凡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都一視同仁、平等對待,這是我們形成更高水準開放格局、營造世界一流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客觀需要。

 

二是平等競爭和合理限制的關係。隨着我們不斷擴大對外開放的領域,草案專門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也就是說,未來在更多的領域,我們在堅持「負面清單」的基礎上,要堅持內外資一致原則。

 

三是要處理保障和管理的關係。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我們現在這部《外商投資法》草案,對如何促進和保障外商投資的篇幅很多,這是主基調。但同時,外商到中國投資也要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所以我們在法律責任方面對外商投資也作出了相關規定。

 

四是要處理好本法和有關國際條約、協定的關係。這部法律是普遍適用的,外商到中國來投資都要適用。但草案也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充分考慮了相關法律的適用問題。

 

五是要處理好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係。這部法律把我國鼓勵外商投資法律體系的框架確定下來,但更詳細的規定還要靠後續配套法規規章來細化。

 

在第39 條和第40 條,中央政府都是留有一手,對歧視中國的國家可以作相應措施;對投資在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將依其規定。

 

有部分港商憂慮,《外商投資法》不包括港澳台的投資者。但據過往的做法,國務院會出台更具體的實施細則,對港澳台三地的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內容管理。港資同時還有CEPA(《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安排,享受的待遇,其實已經優於一般的外資了。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9年3月14日


圖片來源:文匯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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