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政府東翼案
淺談政府東翼案

高等法院日前裁定,行政署就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俗稱「公民廣場」,設下的示威限制,不符《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及十七條。區慶祥法官指,儘管政府擁有東翼前地的業權,行政署的現行機制,即僅限示威及公眾集會於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進行,有違終審法院於方國珊案中的比例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


社會輿論失焦


判決出來後,社會輿論集中在「政府違憲」一事上,某些媒體及政客為求開採判決的政治利益,對政府甚至法庭作出不相干的指控。隨政府敗訴,部分人士要求政府將東翼前地的圍欄拆卸。黃之鋒更指,法庭的判決來得太遲,並將是次案件與其衝擊政總案扯上,圖向大眾描繪出他所承受刑罰乃「冤獄」。

不過,事實上是次法庭審理的位置,並不在東翼圍欄,而是行政署的批准指引(Permission Scheme)。判決指政府違憲,也僅指行政署在審批示威及集會上操作過嚴,不存在「法庭要求全面開放東翼前地,並頒令拆除圍欄」云云。黃之鋒暗喻「冤獄」一說,其法理錯謬,即便是與泛民陣營友好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也出來指證,兩者實無關連。


「象牙塔」的判決?


社會部分輿論有意無意誤解判決,在這兩極政治化的年代,已謂司空見慣。然而,筆者留意到判決的另一面,乃法庭在涉及政治成份的案件中,似乎對社會現實有著距離,導致判決時有帶著「象牙塔」的味道。


法庭於判辭中的舉例,令筆者出現上述想法。法庭在審理行政署是否符合比例測試時,指看不到行政署拒絕平日一人於東翼前地靜坐示威申請的合理理由,認為相關示威難以對政府總部構成實際影響。綜觀判辭全文,關鍵位在於行政署在審批申請時,所申請的示威性質須被考慮,方能在公眾權利自由與政府運作兩者間取得平衡。

當然,若示威者能按申請書上表明的形式進行其活動,那大概能避免大部分的示威問題。然而,現實並非人人守法的理想社會。政府東翼前地,自德育及國民教育科的包圍式示威後,便成了政治是非之地。事實上,由政府總部落成當日起,於東翼前的集會示威,都需通過申請方能進行,可是並非每次示威也有作知會。黃之鋒亦直言,包圍政總的國教示威,從沒向行政署提出申請。警方2017年數據更顯示,2016年間所有示威活動中,只有13%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即使是有作申請的示威,亦不代表所有參與者會依法守序。事實上,「違法佔中」本身自稱乃「和平理性非暴力」的行動,引爆佔領的添美道示威亦得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可是到最終演變成的,卻是暴力衝擊,與原本所謂「和理非」行動及示威條款背道而馳。加上在目前的社會對立氛圍下,配合政客和媒體煽動,本來少數人的抗議能轉瞬間變為大規模、難以控制的示威。換言之,香港的示威文化,對法律及警方的條件限制,大多視為無物,甚至成「佔中」戴耀廷口中要挑戰的社會底線。這樣的趨勢,令政府不得不在東翼前地建圍欄。是次案件,政府一方更明言,對政府總部行車路及行人路的威脅,乃來自不守示威規則的人士。



因此,法庭所說的「一人靜坐」例子,法理上而言可說得通,但在現實層面上,自「違法佔中」、「旺角暴亂」等鼓吹暴力的衝擊後,近年又有多少示威沒有發生激進行為?政府總部乃行政核心,其運作影響著香港大小日常,在審視其保安措施及示威審批上,是否應將政治及社會情況放下考慮因素,以權衡有關決定是否恰當?這些均是值得考慮的問題。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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