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無礙 手法無理 解釋無稽 態度無恥
捐款無礙 手法無理 解釋無稽 態度無恥

在過去一周,從各大報章看泛民幾位議員收取黎智英先生的大筆捐款,思前想後,問題愈想愈多,最終是滿腹疑團,難以解釋。

1. 設想一間公司的其中一個董事,叫客戶把生意收益直接存入其個人戶口之內,半年之後被揭發,大家會不會若無其事?會不會交還款項就了結?會不會告將官去?

2. 工黨其實也是以公司註冊,所以法律要求和管治操作和公司無異,但因為是政治組織,要向公眾負責,所以定下的條件要求應該更高更嚴。如果一間普通公司也不容許發生的做法,那為何會發生在工黨和李卓人的身上?

3. 如果沒有網上泄密,那李卓人名下的150萬元,將會如何處理?會被保留到何年何月?

為何不直接捐款要拐大彎

4. 如果有心人要向工黨和社民連捐款,就直接向它們捐款好了,那為何要假手於人?黎智英先生也曾直接向公民黨和民主黨捐款,為何對工黨和社民連就要拐一個大彎?

5. 一時好奇,到工黨、社民連、民主黨和公民黨的網站瀏覽,前三者都有專頁邀請公眾捐款支持,辦法都是大同小異,而一致是叫公眾直接存到他們政黨的戶口,以支票捐款的話,抬頭也是他們黨派的註冊名稱,這證明他們不是不知道合理的捐款辦法,捐者清楚,受者明白,那又為何偏偏李卓人和梁國雄又有特別代收的做法?

6. 梁國雄回應時,指有一筆捐款是放在律師樓處,作他打官司之用。他的官司,純粹是個人的問題,律師費用這些個人開支,又焉能和社民連應收捐款混為一談?專款用來打官司,那就應該是個人捐款,而不是替社民連代收的捐款。

7. 梁國雄用社民連的捐款來打官司,社民連管治組織是否知悉?是否同意?是否授權批准?

8. 此款項是用於什麼官司?是用於被告辯護,還是用於主動告人?如果是用於主動告人,那是否有包攬官司之嫌?

這一堆問題,只是冰山一角,因為都集中在梁國雄和李卓人的個人所收的捐款之上。其他幾位議員所收的、政黨所收的、落任議員所收的、前任官員所收的、政客所收的、神職人員所收的,以至其他政治和社會運動所收的,無不可以再追問下去。問題眾多,就不如先針對梁李兩位先生的問題及其回應。

問題一曝光,公民黨馬上跳出來說香港未有政黨法,並建議盡快訂立,言下之意,是把問題推給法例不周全,政黨法一立,就可以解決問題。這種回應,是典型狗急跳牆,不經大腦的說法。按照世界各政黨法的形式,對捐款都有規管,但是從嚴從緊來管,例如數額、捐款者身分披露、佔整體捐款的份額等都有限制。香港不用政黨法,而用一般的社團和公司條例,其規範遠較一般政黨法寬鬆,面對寬鬆的法例也有問題,再去從嚴從緊,那如何解決問題?這是什麼道理?什麼邏輯?

民主黨和公民黨接受黎智英的大額捐款,在法律上完全沒有問題,相比起梁國雄和李卓人的做法,更是循規蹈矩。但作為政黨,應否如此做,則完全是他們的選擇和決定。是否明智可取,他們要自己負責。

沒政黨法政黨也可自訂守則

香港沒有政黨法,但政黨法背後的精神理念,民主黨和公民黨自己可以用作參考,就等於香港許多公司,在遵守公司法之外,還發展出一套良好管治的制度,一些更建立優良的企業文化,在賺錢之外,兼扮演良好企業公民角色,在環保、教育、社會發展等盡一分力, 形成良好典範(GoodPractice)。就算不是敏感性高的政黨,一些民間非政府組織,都對捐款有自己的規範,不過分依賴單一捐款者,捐款來源盡量分散而平衡,這不止是釋除社會大眾疑惑,不想被視為、甚至成為某些財團財閥的口袋內組織和人物,這其實也是要防範俯仰由人之弊。所以就算沒有政黨法,政黨也可以為自己制訂守則,這其實也是為了政黨健康發展想。但可惜律己從嚴,從來不是香港泛民那一套。

香港適用於政黨的法規,可以說是鬆之又鬆,捐款固然可多可少,而捐款者身分又可以保密。銀行過戶,固然保密,真的要求百分百用現金或現金本票直接存入戶口,捐款人身分也不會留下紀錄,成為真正的無名氏。在這樣寬鬆保密的環境下,李卓人和梁國雄竟然意猶未足,還要繞道兜圈,迂迴收錢,過程手法完全不合常理,大家滿腹狐疑,自然爭相追問。

但兩位議員面對追問,卻無法作合理解釋。李卓人表示去年7月準備成立社企,但今年1月才進行申請,足足差了半年時間,為社企私下保留捐款,沒有正式紀錄和決議,不但兒戲,更完全是一面之辭,難以讓人信服。

泛民對政府官員和建制派的批評鬥爭,從來不遺餘力,無孔不入。林奮強先生為求全身投入公務,決定出售名下兩個物業,賣樓從公,當下能有幾人?而且是事先張揚,有言在先,但其後賣樓成交時間上碰巧遇上政府調控出招,結果引來泛民鋪天蓋地的指控,林先生個人固然成為眾矢之的,家人更受株連。放在今天網上泄密所引發的黑金事件,泛民諸位先生左閃右避,閃爍其詞,和林奮強事件一比,能無愧乎?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4年8月5日

原圖: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