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有效力嗎?
「民族自決」有效力嗎?

最近以加泰羅尼亞人為主體的西班牙加泰羅尼亞自治區「自決」公投鬧得沸沸揚揚,同一時期伊拉克的庫爾德人「自決」公投亦引起伊拉克中央政府和周邊國家的強烈反彈。

由於「民族自決」原則在1945年寫入了《聯合國憲章》,因此以「民族自決」之名進行國家分裂,是多民族國家最難應付的地方。但如果深入分析「民族自決」原則的歷史淵源和當代現實就可以發現,這個原則在理論和實踐中的適用性都是有限制的。

其實,現代「民族自決」權利從被被國際社會認可伊始,就被設立一定的限制條件。民族自決權中的「公民投票自決」,只適用於現有的殖民地、托管地、非自治領地,以及原本就是獨立的民族和國家。「民族自決」必須受到限制的原因是,「民族自決」固然是一個民族的表達自身意願的一種方式。但對於歷史上形成的多民族國家來說,如果每個民族都過分以自己的利益為尺度來思考問題,容易造成對同一國家內其他民族的利益和情感的損害,而反過來又會因冤冤相報而傷及自身。

以庫爾德族為例,它是西亞地區的一個古老民族。現在的庫爾德人約有兩千萬,是當今世界上沒有自己獨立民族國家的最大民族。但在現實中如果要實現獨立建國,意味着土耳其、伊拉克、伊朗和敘利亞必須各自分割出他們的一部分既有領土來。這當然為這幾個國家堅決反對,在國際政治的現實中也做不到。

由於涉及到各方利益和國家主權,因此要在既有的多民族國家中成立新的民族國家,通常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實現。這就是原有國家的中央政府同意某個民族分離出去獨立建國,或該國中的各民族同意和平分家,建立各自的國家。九十年代的蘇聯分為十五個國家,捷克斯洛伐克分為兩個國家,厄立特里亞從埃塞俄比亞分離出去,就屬於這類情況。那種採用和原所在國政府和其他民族對抗方式來進行的「民族自決」分離運動,往往造成民族衝突,亦很難獲得國際支持和承認。

原文轉載自《都市日報》 2017年10月6日

原圖:新華社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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