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抗命,道德與否?
公民抗命,道德與否?

本文作者為珠海學院商學院院長何濼生

上周,3名年輕人--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因在2014年衝擊政府總部而被判入獄6至8個月不等。「佔中」發起人之一、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認為,香港需要更多這類的年輕人,並表示「有人真誠地違反法律去挑戰法律,或政府行為中的不公義,那才是文明社會的標記。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公民抗命者真誠的動機,但今次判決對公民抗命有非常負面的定調。」戴耀廷的立場並不出乎意料,但是公民抗命是否光榮需要一個清晰的定義,而這要建立在換位思考和相稱性意識的基礎之上。

「光榮的公民抗命」這一概念在當今社會得到廣泛認同。當一些社會成員遭到嚴重虐待,被視為無權接受教育、無權坐在巴士「優越種族」專屬座位上、無權在政府位居高位的「二等公民」時,才會出現公民抗命。但即使出現了抗命,其行為亦必須與不公義的程度相稱。歷史上曾有過許多著名的公民抗命案例,比如美國的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拒絕讓座給白人。在印度,甘地(Mahatma Gandhi)倡導以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與剝削人民的殖民者作鬥爭。非暴力的方式不會影響他人生活,甘地還要求自己的追隨者堅守紀律、懂得關懷、敢於犧牲。甘地的第一次公民抗命發生在他在南非做律師時,當時的他拒絕遵守在南非列車上執行的種族隔離規定,因此被趕下車。

批評判決背後定有政治動機

這些公民抗命的例子贏得了全世界的讚許。但是2014年的「佔中」行動,尤其是剛入獄的這3人的行為與「公民意識」風馬牛不相及。引發「佔中」的背景並不涉及極端不公義的情況,與帕克斯所經歷的種族歧視不可同日而語。所有的香港立法會議員都經由投票選舉產生,相比之下,在末代港督彭定康執政期間,立法會中僅有18席由地方選區選舉產生,其他21個功能界別的議員大多由權貴推選,17個議席由港督委任,3名議員由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的司長兼任,而港督本人則同時是立法會主席。基本法為香港的政治改革奠立了基本準則,保障了香港的民主化進程。客觀而言,香港民眾在2014年便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權利。若不是反對派的反對,港人可能已經可以實現特首普選了。

儘管如此,黃之鋒3人還是獲得了某些人的同情。彭定康致信《金融時報》,稱港府對3人的判決「令人遺憾」。該報另一篇報道則稱黃之鋒3人,和此前被判監禁的13名社會運動人士都是香港第一批「政治犯」。這些言論荒謬至極,這3人被判監禁與他們的政治立場全然無關,原因只在於他們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他們衝擊政府總部大樓時,造成10名保安人員受傷,討論這些人之所以侵害他人權利的背後動機沒有任何意義。法律應當用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利,充分保障發表言論的權利。黃之鋒3人被起訴並非因為他們的政見,而是因為他們的暴力行為和煽動暴力的行為。

「佔中」行動被標榜為「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的民主運動,但是《明報》的許多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香港人對「佔中」持反對態度。因此,「佔中」行動與「愛與和平」毫無關係,與民主更不沾邊。「佔中」行動非法霸佔香港的主幹道長達79天,嚴重影響了市民的生活。將違法之徒稱為「政治犯」,不僅觀點偏頗,更誹謗了香港的司法獨立。這些人的意圖值得懷疑,他們批評法庭判決的背後肯定有不可告人的政治動機。

(本文的英文版題為Morality and immorality of civil disobedience,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2017年8月25日

原圖:中新網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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