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調查的權限和角色衝突
立法會調查的權限和角色衝突

今年5月,立法會就特首梁振英涉及UGL事件成立一個專責調查委員會,會議雖已改作閉門討論,但爭議和風波不斷,先有委員會副主席周浩鼎自行引退,繼而是倡議成立該委員會的梁繼昌被指「一人三身份」;26名泛民議員亦發表聯合聲明,聲言彈劾梁振英。然而,這種「三角攻防」卻都只在旁枝末節上打滾,未曾觸及議會調查的本質、權限和角色衝突。

源於一項澳洲傳媒報道的UGL事件,在熱炒兩年多後,至今仍僅屬傳聞指控,未曾有突破性的證據,而為了延續其政治張力,就在梁振英可能競逐連任之前,泛民議員趕緊以呈請形式通過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雖然梁振英已放棄連任,有關委員會亦在建制派主導下「行禮如儀」,但在「文件門」事件下驟生逆變,涉事的周浩鼎被迫引退,空缺將於下月初補選,建制派預計可續持大局。不過,特首近日接連發功,劍指曾指他漏稅的「報案人」,又是相關調查委員會的「主控官」和「陪審員」的梁繼昌,理由就是「一人三身份」,角色重疊兼角色衝突。

有報章社評指出:「平心而論,當事人千方百計保護自己可說無可厚非,事實上梁繼昌的而且確有角色重疊之嫌。打個譬喻,某甲投訴某乙行為不當,某甲實在不應該參與調查甚至審判,而某乙認為個別陪審員(即是某甲)對自己有偏見,要求法官撤換陪審員亦是人之常情。」

追查事實真相只是表面文章

公開調查是其中一種對管治危機的處理手法,但在實踐上則有三種不同形式,亦有各自的權限。第一是司法調查,目的是借助法官獨立超然的身份和司法程序中的自然公正原則,在政府管治出現危機時重拾公眾對政府的信心,爭取快速將爭議性的政治問題降溫和非政治化。第二是行政調查,即由行政部門成立調查小組,但予人一種安撫的感覺,存在一定的封閉性並難免會受質疑。第三則是議會調查,由於議員代表着社會上不同利益團體,由其負責進行的準司法聆訊,很容易將黨派政治混入調查過程中,造成先入為主的民意審判後果,讓爭議進一步激化,甚至失焦失控。

其實,議會要實現其立法、監督、民意表達和政治折衷的功能,依賴調查和搜集資料的職權突圍,是慣常的做法;但議會的調查權則不僅在於輔助立法、監督行政和通知大眾的功能,更是借助取得必要的資訊,了解行政運作乃至失誤的內情,進行政治宣傳渲染。但須注意,立法會的調查權並非基本法明文規定,而其所追究的往往亦是政治責任而不是法律責任,因而需要關切其權限和隱存的角色衝突,以防調查權被濫用,三權關係被扭曲,並且危害基本法所確立的「權力制衡」,衝擊香港的憲制和社會穩定。

須再補充,過往的議會調查,追查事實真相只是表面文章,無論是研訊過程還是最終結論,既欠規則準繩,更充斥着帶有主觀意見、個人推斷,甚至假設性猜疑的內容,而由於立法會聆訊通常能吸引大批傳媒報道和網上追隨fans,致使部分議員加把勁地諸多刁難,以求收宣傳之效。當中的黑白混淆、是非扭曲,令人神傷!難道「叮人」叫公義,自保也是叫公義?法理呢?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7年05月24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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