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的方式解決法治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也論七警和違法「佔中」者的判刑
用法治的方式解決法治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也論七警和違法「佔中」者的判刑

本文作者為將軍澳香島中學校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鄧飛

趁着當下的契機,不妨適當引入有關英國和西方量刑規範化改革的公共討論,讓香港社會明了自己在法治發展完善方面的滯後,既可以啟蒙大眾,也有助於治治某些香港人自以為是的法治傲慢心態。一言蔽之,應該用法治的辦法來完善法治,而不是用政治(行動)的方式。借鑒「洋人」的做法,現在還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管治策略,至少在相當一個時期之內。

七警被判罪成和全部入獄兩年,引起香港社會普遍譁然。根據各大媒體的相關報道,主流民意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還是相當的理智:一分為二,對七警行為的定罪,並無太大異議;但對七警的量刑,卻大為不忿,特別是與曾健超淋尿的量刑,以及之前大量「佔中」期間違法行為的定罪量刑作兩相對比,可謂天淵之別。尤其是似乎有不少法官、裁判官在審理「佔中」違法行為所下的判詞中,對「佔領者」各種暴力程度甚高的行為,作出所謂的「源於良好意圖」、「不是為了私利」等等減刑理由,反之在七警案中卻猛烈責備七警,更判下入獄兩年的重刑,彼此高低輕重之別,令公眾難以感覺這是公正、公道的量刑審判。因此,撇開帶情緒化的道德憤慨,冷靜地看待這類案件所帶出來的議題,至少有兩個:

七警案量刑存在爭議

第一是在對暴力行為進行量刑時,加入上述充滿「春秋大義式原情定過、赦事誅意」的減刑理由,變相相當於把法官個人的政治性判斷加諸到司法審判的考慮因素中去(憑什麼覺得暴力襲警者就一定是出於良好意圖而非私利?),這樣是否合乎當代法理和社會民意?(註:引號內文句,本意指不問行為本身,只看行為動機來定罪,語出《後漢書.霍諝傳》,即使在古代也是備受爭議,況乎今天。)

第二是量刑的輕重標準問題,淋尿判入獄5周和七警判入獄兩年、扔磚頭者判感化令和扔雞蛋者入獄等等,眾多的情節輕重與判刑輕重不對稱的案例比較,已經廣泛在網絡和市民之間傳播。香港的法治公義,並不僅僅存在於法例和案例的文本上,而是立足於社會公眾見得到和常識(common sense)判斷的基礎上。

既是如此,現在的法治運作,是不是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化呢?

有市民用遊行示威來表達對七警案判決的不滿,這完全可以,畢竟這是言論自由。但是,各方都要抵受住「用群眾運動來向上訴庭法官施壓」的誘惑心理。因為如果真的施壓成功,等於開了用社運干預司法的先河。己可用,彼亦可用。從微觀事件上看,曾健超用淋尿來刺激警察犯錯;可天知道從宏觀形勢上,是不是也有不明勢力正誘使建制陣營做出足以瓦解香港法治的顛覆性錯誤?

用法治方法解決法治運作的紕漏

如果真的認為有些法官在一系列案件的量刑標準不公正,那麼合乎法治和理性的做法,應該責成律政司及其轄下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近年英美和英聯邦國家是如何進行相關的法律改革,例如是不是應該制訂更為明確的關於規範量刑標準、減少法官主觀隨意的成文法條或者量刑指引,然後向特區政府提交報告,最後廣泛游說立法會,至少能在建制議員們支持下將之立法通過,從而真正從合乎法治和憲制程序的途徑,用法治的方法來解決法治運作中可能存在的紕漏。

作為普通法發源地的英國,在刑事訴訟的量刑問題上一樣面臨許多類似於今天香港的指責,包括量刑舉證(定罪和量刑是兩個不同的過程)、量刑考慮因素、輕重標準等。在1950年代末,英國成立Streatfield委員會,研究包括量刑在內的所有刑事法庭事務。委員會的最後報告承認,量刑不一致在當時普遍存在,首次建議應該制定一部守則(handbook)去規範量刑。這正式開啟了作為普通法母國的英格蘭的量刑規範化歷程。1998年,英國議會成立量刑諮詢委員會(SAP)。在2003和2009年先後修訂的《刑事審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中規定,官方成立量刑指導委員會(SGC),後改為量刑委員會(SC),與原本就有權對下級法庭頒佈帶約束力之量刑指引的上訴法庭,聯合發佈量刑政策指引,在司法實踐中對各級法庭的刑事訴訟進行量刑指導。

這種量刑規範化的機制,在英美西方國家已經成為促進法治進一步完善化的重要元素,為什麼香港在這方面近乎空白?目前香港的量刑指引幾乎僅有上訴庭因應不同罪案頒下的判刑指引,並無上述英國式的量刑委員會,甚至連這方面的啟蒙意識也近乎空白。說到底,香港社會對法治的推崇,類似一種「法治方面的歷史終結論」,是一種靜態的法治觀,當下的法治運作就是最好的,不可質疑的,變成一種對任何司法行為作逃避理性式的盲目信奉,那就更別提進一步改革完善了。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7年2月21日

原圖:大公報、網絡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