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明講話的深層解讀
張曉明講話的深層解讀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於一個場合發表演說,談到香港行政長官地位問題,其中他認為特首地位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之上,這句評語惹來社會上熱烈爭論。

筆者花時間詳細閱讀了他當天的發言全文,我發現有幾點值得大眾留意。第一,他所談到的「超然」地位,絕不表示特首若犯法,能夠免於司法機關裁決。而全文中亦提到行政主導絕不代表要免去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監督的責任。筆者上述兩點是要澄清坊間有評論說特首像皇帝般免被監督的誤會。

我們更清楚知道,第一,香港特區司法獨立,我們的法律制度多年來行之有效,面對任何官員權威,亦公正不阿,特首也不會例外。第二,既然超然地位絕不牽涉上述「特首如皇帝」等謬論,那麼這個「超然」又如何解釋呢?

行政長官的雙負責設計

大家可以一讀《基本法》第43 條,其中訂明行政長官向香港特區負責,亦同時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這一條文反映了行政長官的雙負責設計。他在基本法的憲制設計中擔當了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的管理人角色。所以如果我們翻看基本法,特首的權力包括退回立法會通過法案(基本法第49 條),同時對於獨立委員會推薦的法官人選有任命權(基本法第88 條),他的角色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上也有所聯結。重點是他要確保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嚴格按照基本法運作,而亦不會讓香港作出任何實質行動脫離一國兩制框架,或排斥中央政府在港行使的主權,所以從這個憲制角度出發,特首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區的管理者,他既要向中央政府負責,也要向香港市民負責,他要把好關,不能讓香港運作離開基本法的框架。當然,如果他自己刻意做出行為違反基本法,也會受司法機關的覆核。

值得大家留意的是,大律師公會就張曉明講話發表的聲明中也提出了一些觀點(以下簡稱「該聲明」) 。該聲明清楚地表明「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在香港法院是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在這方面的原則下落實及應用。

大律師公會往往發表任何聲明用字皆非常小心,筆者身為律師,尤其謹記在重要事情上用詞嚴謹及精確的要求,故此該聲明內的用詞在公布前必定經過反覆嚴格的審閱。因為大家明白在我們的基本法內其實從來並沒有用上「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powers)這用詞。然而根據基本法條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權責已經清楚訂明,它們各自運作,並互相制約,再加上本港法院裁判案中引用普通法中權力分立原則,其實三權互相制約在香港特區基本上已經是全面落實。這情况猶如英國本身並沒有一部成文憲法,然而政府運作依靠傳統和法院案例依然能確保合憲。

超然3 個機關不是凌駕三權

而該聲明亦提出張曉明形容特首超然於3 個機關( "transcends the institutions"),容易引起誤會,令公衆誤會特首凌駕於三權之上("superior to the'three powers' "),特別是司法。然而正正就是大律師公會的小心用字反映了他們確切明白所謂「超然於3 個機關」其實絕對不等於「凌駕於三權之上」,當中的用字已經不同, 大家閱讀該聲明英文版全文,英語中「transcend」和「superior」,兩字意思其實有根本的分別。然而大律師公會自己雖然明白箇中分別,但他們也預計公眾會誤會,正是因為某些泛民主派必定採取斷章取義態度,胡說特首如皇帝,不受司法監督等謬論,公眾被誤導機會更大。大律師公會憑他們的法律專業知識,所以在該聲明中用字異常嚴謹,他們不會輕易被誤導。超然於3 個機關,根本不是凌駕於三權。

為何說三權分立不在港執行?

所謂特首超然於3 個機關之說,更重要是表達特首向中央政府及香港市民負責的特殊角色,並且他的權責中有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聯結的成分,這些都是基本法條文內已經清楚列明的。行政長官既然要向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市民負責,換個角度來看,這事的另一面反映的當然就是中央政府對於香港個別事務根據基本法條文有清晰的行使權利範圍。

三權制約,如上文所說,其實在香港運作已久,但為何張曉明說三權分立不在港執行呢?其差別在於,如果說香港特區運行三權分立,這當中其實建基於一個條件,就是三權無論如何互相制約,各自運作中皆絕不能超越中央政府對香港行使主權這條底線。故此基本法第158 條訂明人大常委對基本法條文有最終解釋權,終審法院也會遵從,又例如基本法第17 條訂明立法會法案要向全國人大常委備案等例子。香港的三權制約,是在基本法框架下,在中央政府對香港行使主權的條件下實施的。由於香港從來不是主權國家,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 條賦予我們權力成立,並運行一國兩制。所以外國擁有主權的國家運行三權分立,跟香港的有所不同。差別就在這裏。

所以張曉明演講的深層意思在於一國兩制,強調這個「一國」的大前提,中央政府的主權不能被抹去。大家對於張曉明的講話,其實不用上綱上線。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5年9月22日

原圖:wenweipo、gov.cn、gov.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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