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何來三權分立?
地方政府何來三權分立?

香港回歸已逾18周年,但部分港人至今仍拒絕「人心回歸」,並且持續在政制發展和《基本法》條文上,進行「踩界式」衝撞,既有違法佔中的暴力抗爭,更有對「一國兩制」原則和中央與特區關係進行扭曲和污衊,一文一武、左右夾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上花了近半小時,發表長達近6000字的講話,全面剖釋香港的政治體制,明確指出不搞三權分立。

政府的權力結構,有橫、縱之分,其中的橫是指權力的水平分布,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而縱則是指權力的縱向分布,亦即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

英、美、法等西方民主國家的憲政,都是奠基在霍布斯、洛克、盧梭和孟德斯鳩等啟蒙思想家的社會契約論觀念基礎之上,但三權分立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亦只為求促進三權間的相互制衡,藉此遏制權力的「惡」。因此三權分立的名號相同,但在內容和實踐上卻是各國不同,而且差異甚大。

至於香港,無論是港英時期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以至特區的《基本法》,均沒有作出三權分立的政體安排,三權各有分工,但不存在分權。因為香港始終是一個地方政府,權力既不完整,又是來自中央 ,何來憑一己之意去進行三權分立?這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分際,在香港如此,在全球其他國家和地區也都是這樣。

過去爭拗迭起,主因在於部分人士不滿足於「一國兩制」,希望以「兩制」抗衡「一國」,並以三權分立和本土主義排拒中央的參與,試圖把特區跟中央切割,製造變相「完整主權體」,甚至「港獨」的假象。

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的李後在《百年屈辱史的終結—香港問題始末》一書中指出,1987年4月,鄧小平會見參加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的起草委員時,批評了「三權分立」的提法。他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基本法》亦最終落實司法獨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政治體制。

至於雙首長制下的特首,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亦是中央在香港的代表,令特首具有在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三權」之上的超然和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區權力運行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三權之上」,起着連結樞紐作用。這些都是法例規定,並經長期實踐的政治現實。

即使是最完美的制度,也難免有人不滿。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一套以全民為念的政體制度,不可能為求取悅所有人而左挫右削;法例怎麼訂、制度可以怎樣改,一切依法行事,這才是法治,才是真正的民主!

原文轉載自《信報》2015年9月14日

原圖:isd.gov.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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