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文章】引入信用承諾概念
【獨家文章】引入信用承諾概念

「鑫鼎鑫商貿」負責人涉嫌虛報飲用水來源被捕,一經定罪,將承擔法律後果。值得稱讚的是政府聞風而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立即召開緊急會議,會後決定採取三重行動調查事件和審視制度,包括主動邀請審計署審查是次採購樽裝水的招標過程、成立局長牽頭跨部門專責小組審視現有政府採購機制,以及責成物流署承擔主體責任,抓緊做好善後工作。


亡羊補牢,當然是好事。應當以此為契機,深入檢討政府的招標程序。從現有披露的情況看,有關部門的採購行為至少存在兩處值得警惕的地方。


首先,政府部門為什麼偏偏選擇鑫鼎鑫也是值得檢討的。據資料顯示,2007年成立的鑫鼎鑫於2021至去年無提交周年報表,至去年6月通過特別決議,向公司註冊處登記後,不再是「不活動公司」,今年再次提交周年報表。在市場交易中,企業一般會審查客戶財務報表、股本、關聯客戶等,甚至上門拜訪。飲用水涉及食安,政府更應詳細瞭解承辦商誠信、物流能力、貨品產地等,尤其涉及新承辦商。難怪有人會質疑鑫鼎鑫長年無交易,政府為什麼要與其交易並批出合約? 


其次,有官員說現行採購規例沒有對採購貨品的入標者設「財務審查」制度,這是否意味著只要政府照章辦事了,出錯不能怪他們,只能怪現行採購規例呢?從媒體披露的政府兩份招標政策指引文件看,政府在採購貨品時,不會對投標公司進行財政審核及提交審核帳目,也無明文規定部門人員要就投標公司或其董事做盡職審查或刑事紀錄審查。照章辦事固然不錯,但作為專門負責採購的部門居然沒有人對這個「章」是否依然應時,是否能夠避免欺詐行為等情況進行檢討,這是當然是不合理的。


當然,坊間也有人認為這種疑似詐騙行為在香港並不常見,因為香港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在對方出示的相關文件是可信的基礎上,不一定是負責審批的公務員疏忽,該做的程序可能已經做足。這種說法是有一定道理的。筆者以前在大學處理學生考試請病假時,一般也是選擇相信學生所提供的病假證明。除非有合理懷疑,一般也不會去查其中是否存在作弊行為。但是,今天的香港社會已經發生了許多變化,出現了不少違反誠信的行為,必須尋求新的方法去處理人際關係或商業關係。


筆者因此建議,政府今後在採購中,除了對供應商進行盡職調查外,還應該引入信用承諾概念。所謂信用承諾是指申請主體根據誠實信用準則,對自己提交的申請材料、信用情況以及誠信經營狀況向政府機構作出的書面形式的保證。違反承諾將會承擔一系列法律後果。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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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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