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有聲專欄】顧敏康:加強附件三全國性法律宣傳 老師教學時應簡要介紹

//所謂「全國性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在全國內地普遍生效的法律,由於僅是一小部分在香港實施,因此,老師在教學時就應該簡要介紹這些法律。//


據報道,今年中學文憑試(DSE)公民與社會發展科有一道多項選擇題,要求考生分辨哪些是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有公民科教師日前對媒體反映,稱收到考評局出版的「學校統計報告」,顯示該題答對率僅10.6%,屬全卷最低。報道進一步顯示,只有10.6%考生正確分辨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是《國歌法》和《國籍法》,而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分析其中的原因,一是可能因該題問法太仔細,考生感到陌生,難以選擇;二是可能課程教師在教授《基本法》時未被要求做到如此精準;三是可能考生混淆了《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23條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儘管如此,此報道所暴露出的問題令人不得不重新審視中小學《基本法》教育的方法與效果。


也許有人會説,中小學教師在教授《基本法》時會將重點放在主體部分,而比較不會關注附件內容。但這種解讀比較不靠譜,因為《基本法》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條文,那就是第18條規定。其中第2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這條規定充分體現了「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從「一國」角度看,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國家的一些重要法律有必要在香港貫徹執行;從「兩制」的角度,必須劃定內地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適用的基本原則,即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所謂「全國性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在全國內地普遍生效的法律,例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港區國安法》。這些法律通常是國防、外交這類中央事權的全國性法律,體現國家主權。但是,為了保持香港自身獨立的法律體系,只有一些非常特殊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同時,這些法律必須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經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由於僅是一小部分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因此,老師在教學時就應該簡要介紹這些法律,例如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國歌、國旗、國慶日的決議,及領海聲明,以及國籍法、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國旗法、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國徽法、領海及毗連區法、香港特區駐軍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國歌法、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希望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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