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續有自稱「記者」被判罪 再證記者犯法無特權
【筆評則鳴】續有自稱「記者」被判罪 再證記者犯法無特權

今日又再次跟各位談一談法庭案件。去年8月31日,亦即反修例暴動最大謊言「港鐵太子站事件」兩周年,一名所謂網媒男記者於行人路中心架起腳架及相機,令行人被迫繞路,多名警員上前警告,惟該名男記者未有理會及拒絕離開,更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員。被告早前承認「阻礙公職人員」及「公眾地方妨擾」兩罪,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14天,緩刑兩年,另罰款3,000元。不知大家是否記得,反修例暴動期間,其中一個獲得廣泛討論的情況,就是有大量來歷不明、自稱「記者」的人出現在暴動現場,這些人是否真的在做記者工作?沒有人知道,市民只知道,反修例暴動三年後的今天,不少自稱「記者」的人,原來都已被法庭判監。


穿起黃背心就是記者?


穿起黃背心、手持攝影器材,是否就代表那人是「記者」呢?答案明顯「不是」,在反修例暴動期間我們看到,這些來歷不明的「黃背心」,很多時在有意無意間,都會阻礙到警方的行動。事實是,反修例暴動期間,警方曾搜獲「假記者證」,更有穿起「黃背心」的人,向成功制服疑犯的警務人員拳打腳踢。


上述例子,明顯只是冰山一角。反修例暴動過後,來歷不明的「黃背心」數目明顯減少,但另一方面,隨著法庭案件陸續審結,我們亦可以看到,的確有不少「黃背心」、自稱屬於網媒的「記者」,原來真的做過一些極不專業,明顯不符記者身份的行為。


多名所謂「記者」被判罪成


較近期的例子,44歲、自稱網媒記者的胡家輝,2021年在今日已解散的本土派組織「賢學思政」街站附近,以粗口大聲辱罵警員,被控阻差辦公、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等3罪,受審後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罪成,判囚一個月。


另一例子,2020年母親節,時任網媒《娛賓》記者的何家欣採訪旺角示威活動時,於女廁拍攝警方拘捕過程,期間遭女警查問,她推開警員並掙扎,又嘗試逃走,最終被支援的男警噴胡椒噴霧制服。被告其後被裁定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期間須定期接受精神科覆診及情緒管理輔導。


再舉一例子,有市民於2020年4月在港鐵太子站外,舉行所謂的紀念活動。兩名在車上的男子遭警員截查時,將私家車撞向警車,其後即場被捕;警員涉事私家車車尾箱發現改裝雨傘。經審訊後,司機被裁定阻差辦公及危險駕駛罪成,自稱網媒記者的乘客曾焌熙則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最終被判囚8個月。


記者犯法亦要承受刑責


擾亂公眾秩序、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管有攻擊性武器,這些行為,不管從什麼角度看,都肯定不是專業記者應有的行為吧?法庭判罪這些所謂記者罪成,某程度上亦印證,法庭並不認同這些犯人的行為是切合「記者」的身份,那麼問題就來了,我們應當如何避免有關情況再次發生呢?


以往社會上曾有建議,要求發牌規管記者專業,但後來改為由警方出面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只有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以及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的代表,可以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由警方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這個安排落實後,即使他日不幸再發生暴力抗爭事件,那些來歷不明「黃背心」對警方行動的影響及阻礙亦可以減到最少,某程度上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記者被控不代表侵犯新聞自由


近日,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一項交替控罪「阻礙公職人員罪」,由於案件尚未開審,我們現階段仍然未知誰是誰非;問題是,陳朗昇被控一事曝光後,隨即引來多個美國代理人媒體加油添醋渲染,說那是香港「侵犯新聞自由」又一鐵證。


本人很想藉此機會向所有人,包括那些美國代理人媒體說清楚,並不是所有自稱「記者」的人被檢控,都必然跟「新聞自由」有關係。陳朗昇是因為拒絕出示身份證而被檢控,那和新聞自由明顯沒有半點關係;同理,那些擾亂公眾秩序、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所謂「記者」,他們被檢控,明顯是罪有應得,當他們做著和記者身份不符的違法行為時,被檢控和定罪,根本就是天經地義,與新聞自由沒有半點關係。連這些事實都未弄清楚,那些美國代理人媒體,真的還有資格被稱為「媒體」嗎?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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