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大專生葵涌警署外藏汽油彈管有武器罪成候判 官:沒證據證明「警長設局」說法
【反修例風波】大專生葵涌警署外藏汽油彈管有武器罪成候判 官:沒證據證明「警長設局」說法

一名大專男生前年4月在葵芳邨被便衣警截查,從他攜帶的紙袋中搜出2支汽油彈。他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受審時辯稱是因一名警長精心策劃而被誘墮法網,以為自己只是受薪協助運送紅酒。案件經審訊後,今天(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警長有份設局,被告亦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正運送汽油彈,故裁定他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3月11日處理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22歲高級文憑學生林偉豪,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警署附近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2支汽油彈。案件於同年同月16日首次提堂時,被告申請保釋被拒。兩日後,警方公布一名38歲葵青警區警長涉嫌妨礙司法公正被捕,懷疑「自編自導」區內一宗涉藏汽油彈案件,事後未被起訴。


屈官裁決指案中爭議有二,一在被告是否被警長設局陷害,二在被告是否知悉紙袋內放有汽油彈。屈官認同控方說法案中情況只屬誘捕,並非警長「自編自導自演」,而誘捕並不可成為開脫藉口,頂多只可做減刑理由。屈官引述辯方一直辯稱有人向中間人A君提供金錢報酬,利用被告放置汽油彈,惟案中無證據支持設局陷害說法,A君亦沒有出庭作供,警長雖然曾因此案被捕,但最終律政司並無就事件起訴警長,警長現時亦已復職。辯方指案發當日,有份執行拘捕行動的警長曾經一度消失,直至被告被捕後才再次出現,屈官認為即使警長曾經走開,亦沒有證據證明他在該段時間曾經做過甚麼。而設局是強烈指控,除了沒有出庭的A,根本無其他證據指控警長曾經設局。故屈官認為設局陷害說法不能成立。


屈官續指案發時被告被警員查問時無合理原因而支吾以對,盤問下方首次解釋到現場原因,並不可信。屈官分析警員提到紙袋沒有密封,1米外也能聞到有濃烈刺鼻天拿水氣味,而被告多做運動改善了體質,自2015年後再無接受鼻敏感治療,更已考取多項體育教練證書,沒理由聞不到汽油味。屈官更推論如同車白衣司機只屬初見,不會知道被告有鼻敏感,沒有理由在交託沾滿汽油味的紙袋予被告時,隱瞞內含汽油彈,讓被告揭發。


屈官續指被告供詞前後矛盾,接洽這宗工作時謹慎小心,對司機過程中可疑的所作所為卻視而不見,毫不猶豫,被告生活了22年非無知小孩,沒有理由對汽油彈毫無認知,尤其是白衣司機特意交代「(收貨)個客唔見得人」,令人加倍懷疑。屈官總結被告供詞前後矛盾,態度迴避,又不合情理邏輯,認為被告必定知道袋內的物品是汽油彈,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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