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用新聞自由做擋箭牌
別用新聞自由做擋箭牌

新聞自由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回歸以來亦一直受到香港人珍視。近日,香港大學呈交入稟狀禁止商業電台及任何人使用和透露校委會會議的錄音及紀錄,香港記者協會等個別傳媒工作者團體馬上祭出「嚴重打擊新聞自由」的大旗。這種指控,本身就極不合理。

行事有規則 遵守是當然

港大的洩密事件,無論大家是否滿意「否決陳文敏」的決定,但校委會一以貫之的開會規則是「保密」。偷錄一事曝光,代表有人沒有遵守規則,這無疑是極不道德的敗行!正如特首梁振英談及事件時所言:「我們社會行事,一定有規則。這些規則大家都要遵守,尤其是這些規則是事先說明的一些規則。」

或許,一些違法違紀、或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行為,確實必須透過「偷錄」才有機會揭發;是的,若行動目的是「揭弊」,這說法或許說得通,但前提仍然是事涉「破壞公眾利益」。觀乎現有證據,筆者倒想問問支持「爆料」者,有何證據證明今次涉及公眾利益?所謂的公眾知情權是否可以凌駕法治?

校委在閉門會議上暢所欲言,充份闡釋想法及背後理念,說的是校政,是大學內部的事,到底有何影響公眾利益之處?難道說出對陳文敏不滿、不支持陳文敏任副校長就是「罪名」?假設校委們是憑自身學識、經驗及判斷去否決陳文敏,那事件就跟「新聞自由」沾不上邊了!「嚴重打擊新聞自由」的指控就更加無從說起。

哀制度破壞 悲道德淪喪

事實上,今次事件的偷錄與洩密,橫看豎看也只是有人不滿「否決陳文敏」,不惜羅織罪名構陷中央及特區政府干預院校自主;當校委會用最文明的法律途徑維權,復用「新聞自由」去挑戰「法治」,這種思維和行為邏輯,可謂極度荒謬。若這種邏輯成為常態,是否代表香港所有公營機構都都必須接受「偷錄和洩密」,不能再享有「保密」的權利?

否決陳文敏的決定未必人人接受與認同,但制度的破壞與道德的淪喪,想必是更多人所不願意見到的。正如港大前副校長程介明教授所言:「在港大委任副校這件事上,顯然是有很多種不同意見的,並非黑白分明。假如把異見通通當成不正義,『逆我者亡』;而且成為政治理由,把違規、抗命輕率地、無限地擴展到社會每一個領域、每一個決策,香港還有法治嗎?」

原圖:speakou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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