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學民思潮「混帳」
不容學民思潮「混帳」

凡事有興衰,任何一個政黨社團都有吹「熄燈號」的一日,但錢和權都必須清晰交代,不能蒙混欺瞞、利益暗通。成立近五年的學民思潮逃不過被淘汰的歷史宿命,屬其活該的內部事務;但有關善後安排,無論是學民思潮這個招牌的存廢、新成立的兩個組織之間及其與學民思潮的關係,以及最重要的群眾捐款流向,卻是含糊不清,並存在眾多可操作的「活門」。

學民思潮在公告和記者會上,用上「停止運作」這字眼,亦即是休業不結業,日後仍有「恢復運作」的可能;況且,學民思潮一日未解散,現有管理層都無權私下「淘空資產」,否則有違誠信。有說,將一百四十五萬元銀行存款分給兩個組織的決定,得到會員大會批准通過,但這是對內交代,對原捐款者呢?可曾有一個說法,他們有被諮詢及說不的權利嗎?這是民主嗎?同時,在投票支持新安排的人士中,有部分將加入新組織,或是新基金的受惠者,有明顯的利益衝突,符合程序正義嗎?

即將成立的學生組織,究竟與學民思潮有何關連?就是因為是由前成員領導就可豪奪約一半的資產?坦白說,既是新成立、新名稱、新會章的新組織,連何時成立,怎樣運作都還是「木宰羊」,何來繼承「遺產」的權利?香港是法治之區,豈容如斯私相授受!更重要的是,新學生組織聲稱將於六月三十日後成立,時間點剛好配合新參政組織於七月報名參選立法會,因而從學民思潮繼承得來的七十萬元,會否被挪用?不是你講我就信,而應是白紙黑字的保證,否則,請不要再尋求公眾籌募支持。如何避免利益輸送須交代

至於將七十五萬元捐給「學民思潮法律援助基金」,亦非常有問題。因為第一,捐款是給作為中學生組織的學民思潮,新財務安排則變相認定原捐款者支持部分學民成員在參與違法佔中、旺角暴亂的行為,有否強姦民意?第二,部分成員參與佔中和暴亂,是否秉持學民思潮的宗旨和決定的集體行為?這種集體行為是否符合原捐款者的初衷?第三,新基金雖交由律師管理,但撥款決策則由六名學民思潮成員擔任,部分更是新基金的受惠者,利益衝突「爆燈」!

放在陽光下,公眾要求學民思潮認真交代三件事:第一,是學民思潮這招牌還存不存在、甚麼時間解散、會否讓原捐款者取回款項?第二,是新學生組織所獲得的七十萬元是捐款還是繼承、法理依據在哪、如何避免被挪用作為新參政組織的競選經費?第三,是新基金如何避免利益輸送的質疑、原捐款者有否不支持違法亂港者的權利?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6年3月26日

原圖:bastillepost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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