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陳日君等6人未按《社團條例》為基金註冊罪成 各罰款2500至4000元
【612基金案】陳日君等6人未按《社團條例》為基金註冊罪成 各罰款2500至4000元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6人,否認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控罪受審,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早(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全部6人罪名成立。嚴官判處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及何韻詩各罰款4000元,施城威則罰款2500元。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宣讀判詞指,認同控方指「612基金」在成立至解散,一直有運作,包括舉辦記者招待會、租辦公室、與公眾及其他組織有交易來往等,是一個以基金模式運作的社團,而《社團條例》已清楚列明,本地社團成立後一個月內,要申請成立或豁免申請,否則屬犯罪,但基金從來都沒有遞交申請。


嚴官又指,6名被告分工合作、積極參與「612基金」的運作,其中吳靄儀參與較多,在多個基金召開的記者會上為主要發言人,可視為會長。而證據亦顯示,基金秘書施城威有岀席基金會議及決策討論,與其他信託人一樣,有責任確保決策得以落實,是基金的司庫。他亦有配合基金需要,以個人名義為基金注冊網頁域名、專頁、電話等,亦以個人户口及其獨資擁有的顧問公司「ET Aqua Constancy」處理基金財政及行政工作。


嚴官續指,判罰時考慮到組織的規模、個別人士在組織內的角色等,加上各人違規時間不短,亦非小型組織,有辦公地點及聘請職員,首5名被告包括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何韻詩及許寶強,各罰款4000元;施城威因較後加入,罰款2500元。


吳靄儀在庭外表示,今次是首宗涉及《社團條例》註冊申請的案件,結果關乎社會上其他人和團體組織等的待遇和處境, 認為對港人結社自由非常重要,會在研究判詞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而陳日君則表示,今次案件與宗教自由拉不上關係,看不到對香港的宗教自由有何損害,希望大家不要太強調他宗教人士的身份。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彭耀鴻及大律師林國輝,案件由裁判官嚴舜儀主理。本案爭議為控方能否證明612人道支援基金屬《社團條例》下的本地社團以及被告為基金幹事。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控方陳詞時表示,「612人道支援基金」共有約10.3萬宗存款交易,涉及2.7億元,7600宗提款交易中,涉及的淨提款額為2.63億元。在等待裁決期間,基金秘書施城威本月初在機場再被捕,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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