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依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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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解釋得好清楚,5名上訴人都推卸唔到應負嘅責任。//


已停運的「612基金」6名信託人於2022年被裁定沒為基金註冊、違反《社團條例》,被判罰款,其中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5人提定罪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今日(3日)宣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吳靄儀在庭外回應,指他們5人已決定向終院申請終極上訴。


上訴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何韻詩及許寶強今日均有到庭。傳票控罪指,6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該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該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上訴庭判詞指,「612基金」是香港組織和成立,是《社團條例》下所指的本地社團,在成立一個月內沒有根據《條例》註冊,而自「基金」成立開始,5名上訴人均是「基金」作為社團的幹事;自2019年7月起,該基金在香港不同地點定期舉行會議,討論及決策該基金事務,此等地點是他們運作該基金業務地方。


判詞又指,各上訴人一直有意使用該基金作為工具籌募、收集及運用公眾捐款,以支援反修例運動。該基金有必要以信託形式設立,從而確保對公眾有交代。然而,信託契約及補充信託契約並沒有減損該基金作為上述工具的核心性質及功能,並非單純「只是一筆上訴人以信託形式持有的金錢」。判決書進一步指,信託契約中沒有指名任何人擔任委託人,各上訴人都是自行委任,故推論此舉出於各上訴人同意聯合起來營運該基金,並在以「基金」模式運作時按照信託契約的條款行事。因此在上述協議下,各上訴人之間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致使他們在以「基金」模式運作時,有責任按照信託契約及補充信託契約行事。而作為第五被告的何韻詩一方,提出基於合理及誠實信念作免費辯護亦不成立。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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