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狡辯蒙蔽法官?冇可能!犯法就要承擔後果,聽聽法官陳廣池點樣識穿各被告嘅犯法意圖!//
2019年8月10日,有示威者於紅磡集結,15歲少女等4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管有炸藥及襲警等5罪。經審訊後,法官陳廣池於區域法院裁定各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2月25日判刑,被告須還押,期間為被告索取報告。
4名被告分別為25歲保安員張漢東、22歲技術員姚子浩、15歲李姓少女,以及19歲學生唐健龍。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15歲女被告被捕時攜有50支生理鹽水,質疑她是中學生而非醫護學生,為何要帶備這些物品。而案發時她背包中被搜到雨傘、3M護目鏡,不相信她是路過港鐵黃埔站A出口的路人,而是打算經港鐵站逃離現場。陳官指即使她不是原初集結者,亦肯定她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
就被告唐健龍被捕時間、裝束,及背包被搜到的3M防毒面罩、外科口罩等物品,陳官亦裁定他不是旁觀者,而是在警方驅散集結人群時欲逃到港鐵站。
至於被告姚子浩,陳官指他於凌晨約12時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內被截查和被捕,與非法集結的時間吻合,他明顯想借乘港鐵或其他港鐵站出口逃之夭夭。陳官亦認為,姚子浩背包內的白T-shirt是方便逃走時更換。至於辯方證人供稱,姚子浩需要在工作時使用雷射筆,陳官指是自圓其說,因為工作用具不須隨身攜帶,即使公司物品亦可作其他用途,裁定姚子浩的上司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陳官亦憑被告張漢東的裝束及被捕時管有的裝備,裁定他不是路人,並指他管有對講機和航拍機等,可被視為原初集結者。法官又指,有被告帶着印上法律支援電話、提示被捕勿言勿簽的卡片,反映背後的組織或涵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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