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支聯會顛覆案李卓人等判囚5年2月至7年3月不等   鄒幸彤冥頑不靈刑期最高屬意料中事

//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切勿以身試法!//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11日)終於迎來判刑的大日子!案件由高等法院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姫審理,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已解散的支聯會,以及主席李卓人和副主席鄒幸彤,連同開審前認罪的副主席何俊仁,分別被判囚五年兩個月至七年三個月,其中鄒幸彤判刑最重。而支聯會亦被判罰一百五十萬元。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刑罰分為兩級,情節嚴重可被判囚五至十年,情節較輕判處五年或以下監禁。法官判刑時指,法庭裁定支聯會案屬於「情節嚴重」的級別,原因包括案發時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被告等的活動持續十四個月之久;利用各類活動和不同的社交平台犯事;被告在本港具一定的動員和影響力;他們的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而且影響不同年齡層的人士;及被告在相信其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和《港區國安法》的情況下,仍一意孤行,屬有預謀之舉。

  

法庭重申,《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思想或《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受審,而是因為他們在控罪期間觸犯了《國安法》所不允許的行為。

 

法庭認為,「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不能被判監禁。根據《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如公司或組織等註冊或未註冊實體違反該法,即應被處以刑事罰款。即使「支聯會」未必具備足夠的支付能力,罰款仍需足以反映罪行客觀嚴重性及具必要的阻嚇力。

 

法庭認為三名被告人一同作為「支聯會」的常委和主要行事者,罪責基本相同,無分軒輊,以七年六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何俊仁在交付程序和審訊排期後才表示認罪,減刑二十二個月,且病情已告穩定,健康狀況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李卓人、何俊仁擔任公職長達二十一年,法庭酌情各減刑三個月。再加上辯方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了可觀的審訊時間和公帑,又因為審訊日期一再延後,故三人各減刑三個月。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在法院外會見傳媒時說:「從三人被判刑期,看到他們罪責是極其嚴重。鄒幸彤毫無悔意,冥頑不靈,刑期最高是意料中事。」

 

李桂華又説,案中的被告是長期持續不斷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對抗,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令其他人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根本制度的目的。即使國安法頒布實施後,各被告依然固我,可見到此案情節嚴重的理由。

  

李桂華指出,案件調查期間,不斷受到外部勢力惡意攻擊,到8月21日法庭宣布被告被定罪後,情況是變本加厲,甚至有人要求要撤銷定罪、釋放被告、恐嚇要制裁法官等等。

 

他強調今次審訊與本港一般審訊一樣,都是公平、公開、公正、透明地進行,被告亦有充分時間、空間和程序作出辯護。而這些外部勢力,自己的國家都有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又希望對方不要再作出無理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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