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當時身上嘅裝備,顯示佢係有備而嚟、有預謀參與集結。//
一名53歲男子於2019年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2021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區域法院處理。涉案男子昨日(2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判囚6個月。
被告王若詩(現年53歲,無業),承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案情指出,2019年11月10日晚上,逾百人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非法集結,有人用雜物堵路。參與非法集結人士大部分身穿黑衣和戴口罩,有人手持雨傘及用鐳射光線照向警方防線。其後,警方展開驅散行動,非法集結人群立即逃走,身處其中的被告被警方截停及制服,被搜出口罩、手套、護目鏡、防毒面具、索帶、雨傘及發光棒等物品,而當時被告亦配戴口罩。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出,案發時非法集結人數約百多人,佔據彌敦道的兩條行車線,並以雜物堵路,當中有磚塊可隨時被撿起及用作投擲,他們亦以鐳射光線照向警方防線,這屬挑釁性行為。非法集結人群中有人持有汽油彈,即使這並非被告的個人行為,不會以此作為針對被告的加刑因素,但各種情況顯示當晚非法集結隨時可能演變為嚴重暴力事件,對社會安寧構成威脅,而被告雖非前線或號召角色,但被告身上裝備顯示出他是有備而來、有預謀地參與集結。
對於辯方稱《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社會秩序已回復平靜,被告再無機會重犯。葉官不接納此說法,指判刑須反映罪行嚴重性及阻嚇,惟案發至今已接近7年,而本案進程特殊,被告經審訊後曾獲判無罪,後來經上訴發還重審,考慮到程序波折,故行使酌情權,終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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