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文觀新】加國設「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 香港應借鏡盡快立法?
【秉文觀新】加國設「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 香港應借鏡盡快立法?

中、加兩國互相驅逐外交官員一事再有新發展,據美國代理人媒體《自由亞洲電台》引述加拿大媒體報道,指加國總理杜魯多政府,將設法在本屆會議6月23日結束前提交法案,盡快建立「外國代理人影響登記制度」。對於加拿大這一舉措,筆者認為大家不必對號入座,畢竟「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在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作為獨立主權國家和司法權,它確定有權就此立法;不過,加拿大是否立法是一回事,回看香港,雖然《港區國安法》已經實施,惟香港至今仍沒有「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在西方各國都已經實施有關安排的時候,香港似乎亦應追上時代需要,強制在港活動的「外國代理人」必須依法登記。

 

參考外國經驗

 

若要討論「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當然不得不談美國。早於1938年,美國在二次大戰期間為阻止納粹在其境內宣傳,遂通過《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要求在美境內任何代表外國政府工作的人士(政治遊說者、企業公司、媒體機構等)均須向美國司法部登記。

 

同為反華情報組織「五眼聯盟」的成員國家,除美國以外,另一個「五眼」成員澳洲亦設有外國代理人登記的制度。2018年6月,澳洲通過《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法例於同時12月正式實施,規定外國代理人必須於14日內登記,隨即生效,立法目的是,其實就是令受到外國資助及控制的利益團體,若在澳洲境內運作的話,必須將其身份「公開透明」化處理。

 

香港的外國代理人不需登記

 

回到香港,事實是至今仍沒有「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警方現時只可以在「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情況下,才可以運用《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的權力去規管外國或台灣代理人。

 

外國代理人在香港已經運作多年,部分外國代理人媒體是一例,另外一些收受外國政治獻金的組織,包括已經解散的職工盟、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甚至是曾經一度非常活躍的組織「香港人權監察」等等,這些組織都被指長期收受來自美國所謂「半官方組織」的資金,以往外界對此並不知情,法律的漏洞亦令到它們可以長期隱瞞「美國代理人」的身份,撫今追昔,情況明顯不理想。

 

與時共進 修法護國安

 

特區政府早前表示,會盡快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藉以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二十三條的條文中有以下兩句:「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些內容,現行《港區國安法》並未涵蓋,期望政府將來履行相關憲制責任的時候,一定要同時設立完善的「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

 

總括而言,不是說外國代理人不可以在香港存在,不是如此,只要外國代理人不進行政治活動,我們仍應該允許外國代理人存在;要求它們登記,純粹是將它們的身份「公開透明化」處理,好讓公眾知悉有關情況,僅此而已。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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