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文觀新】《煽動罪》條文對新聞自由早有保障
【秉文觀新】《煽動罪》條文對新聞自由早有保障

警方國安處人員昨晨採取行動,以涉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拘捕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專業顧問區家麟。多個傳媒引述消息稱,事件與早前的《立場新聞》案有關;由於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筆者在此不擬評論案情,不過由於區家麟有所謂「傳媒人」的身份,他被捕隨即又引起部分媒體瘋狂炒作,質疑事件涉及「打壓新聞自由」,以免有關不實說法愈傳愈烈,在此必須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了解「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是什麼

首先,大家必須先了解今次警方是以什麼罪名拘捕區家麟;所謂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其實正式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的〈煽動意圖〉和〈罪行〉。由於警方尚未公布相關案件的細節,而區家麟本人亦拒絕回應事件,故此社會暫時無從得知,區家麟涉嫌干犯的是,是〈煽動意圖〉中所列七項意圖中的哪一項。

不過,有一點是提出質疑傳媒和評論員,都未有提及的,就是在〈煽動意圖〉一節中,清楚列明: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即使顯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其實都不可被視為具有煽動性。大家撫心自問,上述的保障內容,不正正是正常新聞報道或新聞工作者應有的操守和初心嗎?

只要是合法 慫恿遊行示威亦可

還有一點,相關法例又列明,即使慫恿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本身亦不違法;說得明白一點,就是即使相關報道或評論,旨在慫恿市民參加遊行示威,只要該等遊行示威是依法而行,有關內容亦不屬煽動意圖。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都已經明白,正常新聞報道或時政評論,根本不可能構成〈煽動意圖〉,若說以相關罪名拘捕「傳媒人」就會打壓了新聞自由,那肯定不是準確的描述,亦與事實不符。

另外,更最要的一點,《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的入罪元素,最重要就是證明「意圖」;在刑事檢控之中,證明犯罪人的「意圖」門檻一點不低,大家看看區院法官裁定政客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罪罪成時的判詞,即會明白,法庭在審訊類似案件時,必然會用嚴格的標準去審視被告的「意圖」。

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絕對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然而一如世界各地的憲法一樣,《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絕大部分都不是絕對權利,市民的權利是可以受到法例適度規限。還是那一句,〈煽動意圖〉罪不會影響香港新聞自由,受影響的,只是那些打著新聞自由幌子,實際上行政治操弄之實的機構或個體。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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