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濫用法律援助
杜絕濫用法律援助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在香港,法律援助(「法援」)的目的是用公帑幫助那些無經濟能力的人士去尋求司法救濟和維護公義。但長期存在的問題是不少申請人在缺乏理據的情況下仍然獲批法援,而打輸官司後照樣要用公帑支付訟費。這不僅白白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而且也助長了濫用司法覆核。


申請須作經濟及案情審查


申請法援通常要過「兩道關」。第一是經濟審查關。如果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相關財務資格規定上限;或是申請人為符合法律援助資格而處置了任何資產;或是申請人為符合法律援助資格而沒有盡力賺取收入,法援署會拒絕批出法援。在一般情況下,法援署會全面了解和審查申請人的收入財產等。當然,實踐中也會出現申請人故意隱瞞自己資產的情況。數年前,不斷提出司法覆核的郭卓堅入稟申請覆核,要求法庭下令政府取消新界丁權政策。法援署一開始批出法援,但隨後發現郭有意隱瞞資產而撤回所批法援,郭就此事又再提司法覆核。高等法院頒下判詞,稱郭對財產不同款項來源及性質的解釋,前言不對後語,缺乏可爭辯的合理理據,故駁回郭的司法覆核許可,並要求郭向法援署支付訟費。所以說,這道關取決於申請人的誠信和法援署的細緻工作。


第二是案情審查關。申請人必須證明有合理理由,才可獲批法援。當然,合理理由與勝訴機會應該是兩碼事,選擇哪個作為標準十分關鍵。法援署過去使用「過半成功機會」測試方法審查案件。但是,法院在Ngugen Trong Son v Director of Legal Aid LAA No. 20/1999一案中裁定,申請人毋須令法院信納事實問題的裁斷較大機會有利於申請人,但須令法院信納申請人有合理的機會,而非憑空臆測的機會,審訊時法院作出的事實裁斷會對申請人有利。相比之下,法院的裁定可能令法援署審查門檻降低了,合理理由或多或少,不能因為存在微量的合理理由就可輕易獲得法援。人稱「爆眼女」覆核警方手令案完全缺乏合理理據,卻能獲得法援,最終上訴庭判其敗訴,但納稅人卻要埋單。實踐中法援署會將有關申請交某個律師進行評估,則律師的政治立場也十分關鍵,必須嚴格把控。


改革法援制度十分必要


再者,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律師亦是一個嚴重的漏洞。一方面,這變相鼓勵部分律師慫恿申請者濫用法援,賺取律師費。更有申請人不理會案件性質而自選資深大律師作代表,費用十分高昂。另一方面,反修例案件中的被告往往會選擇與自己理念相同的「黃絲」律師。據資料顯示,截至2020年8月12日,法援署共接到463宗與修例風波有關的刑事法援申請,署方共批出359宗申請,獲批率接近八成;獲批的個案中,更有326人獲分配自行提名的大律師,佔逾九成。如此高的比例,必定存在問題。


談論司法改革就必然涉及法援制度的改革。筆者建議將改革重點放在兩個方面。第一,可以採納學者的觀點改變自行挑選律師的做法,用隨機分配的方式分派大律師給被告,防止私相授受的情況。第二,既然申請司法覆核的條件是具有「合理勝訴機會(a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那麼,法援署比較合理的做法就是專門成立一個律師小組去審查和評估有關法援申請是否具有合理勝訴的機會。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1年5月8日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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