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文章】規管放債人的有效措施
【獨家文章】規管放債人的有效措施

今年八月一日起,政府加強規管持牌放債人的第一階段措施開始實施,包括禁止放債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諮詢人,以及設立低收入人士無抵押個人貸款的還款佔入息比率上限。這些措施非常必要,對保護諮詢人或借款人都有重要意義。


為什麼禁止放債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諮詢人呢?估計有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是為了保護無辜諮詢人被滋擾。諮詢人並非擔保人,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還款責任。但過去放債人常要求借款人提供親友或僱主資訊,一旦借款人逾期,這些無辜的協力廠商就會遭到電話、短訊甚至上門等收債滋擾。


第二是為了防止借款人隨意提供他人資訊作為諮詢人,導致許多人在不知情下「被成為」諮詢人,生活受到嚴重干擾。例如,在第一階段措施實施前,有外傭擅自提供僱主個人資料予財務公司,僱主於收到財務公司還款通知後,才得悉其個人資料被用作借貸。幸虧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及時介入和外傭主動解釋貸款與僱主無關,財務公司才停止聯絡僱主。


為什麼要為低收入人士設立「還款佔入息比率」上限呢?這當然是為了從源頭減少不良借貸。低收入人士本來就經濟窘迫,過度借款更容易造成雪上加霜,無法還款或者失聯。政府為此規定,借款人每月收入為6,000港元或以下,有關上限為35%;而借款人每月收入為6,001至12,000港元,該上限為40%,從而有助緩減過度借貸問題。


有人會說,禁止放債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諮詢人可能難以解決外傭借款問題。在通常情況下,放債人會要求她們登記住址,這看上去屬於合理要求。但是,外傭的住址其實就是僱主地址,而且她們也不會事先告知僱主向放債人借款一事,因為害怕被僱主解僱。由於外傭與僱主同住,放債人在處理外傭壞帳時,仍有需要上門見外傭,滋擾僱主難免。為此,有外傭僱主組織就希望禁止以僱主地址作借貸,這是否可行呢?


筆者認為,外傭來香港打工,吃住在僱主家裡,一般不可能有自己的住址。那麼,禁止以僱主位址作為禁止位址,就等於變相禁止外傭貸款,同時也實際上增加了放債人的貸款風險。再說,既然政府已經禁止放債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諮詢人,那麼,放債人也應當知道不能騷擾僱主,否則就可能構成違法,包括違反刑事、民事或私隱條例。就此而言,禁止以僱主地址作借貸可能不是好主意。


最後,筆者認為應當加強對放債人的監管。政府的第二階段措施將於明年六月一日實施,包括規定所有從事無抵押個人貸款業務的放債人須定期向「信資通」提供其無抵押個人貸款借款人的個人信貸資料,而符合特定條件的放債人則須加入「信資通」以取得借款人的個人信貸資料,用作貸款申請評估。在此基礎上,政府完全可以考慮對放債人實施信用監管,對信用狀況良好的放債人減少抽查,對信用狀況不良者增加抽查,對嚴重違規者除了追究法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撤銷其牌照。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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