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美式執法的啟示
【諸行無常】美式執法的啟示

「超過310名暴徒被起訴,罪名包括密謀顛覆國家、妨礙國會」,「最高可判囚20年,其中一些犯人法官拒絕他們保釋」…看到這些新聞報道內容,大家以為說的是今日香港?非也,上述種種,發生在今日美國。


當時時間3月2日,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局長克里斯托弗.雷,就今年1月6日發生的美國國會山莊暴動,在一個聽證會上明確指出,「圍攻國會大廈是不折不扣的刑事犯罪,FBI將這種行為視為本土恐怖主義」,並矢言要追究對暴責任。據報這位FBI局長還稱,被捕者中有些已被歸類為極端主義者,而FBI自2019年起,已將這類人列為「最高威脅等級」。


對於這些美國內政,我們不去干預,但筆者認為,相關訊息對今日香港最大的啟示,就是讓大家看清美國保護國家安全的執法標準和嚴厲程度。


美國的「本土恐怖主義」


回溯國會山莊暴動始末,大家都知道,暴徒當日闖入美國國會,直接導致正在舉行的總統選舉結果認證程序被迫中斷;大家亦都清楚,這批前總統特朗普的支持者,衝擊目的包括試圖推翻大選結果。那麼問題來了,原來在美國,這些行為可能構成妨礙國會罪名?可能涉嫌密謀顛覆國家?甚至被視為本土恐怖主義?


套用在今日香港,我們姑且不去討論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具體國安案件,筆者要請大家思考的是,如果有人企圖透過選舉進入政府權力機關,而目的擺明是為了癱瘓政府、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下台,甚至不惜引發流血衝突,直至「攬著政權跳出懸崖」,如果以美國「執法標準」,大家認為會被視為「密謀顛覆國家」、「本土恐怖主義」嗎?


美國可以起訴 香港就要「放人」?


其實大家可以見到,保障國家安全,對涉嫌違法人士進行拘捕、檢控,是國際標準。說到這裡,筆者又要商榷兩個問題:第一,為何美國可以起訴犯罪嫌疑人,香港就不可以?美國執法就叫維護國家安全,中國在香港維護國安就叫「打壓異見」?第二,為何沒有其他國家的政府叫美國「立即放人」?尤其筆者沒見過那些叫香港「放人」的外國政客,用同一條標準要求美國政府。


筆者想說,其實好多原則、底線,大家都心知肚明;國家安全,就是任何國家都會堅守的底線,難道香港的反對派會不知道?筆者不信,關鍵是,從今以後,不要再「扮無知」!


原圖: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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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龙一吟
    龙一吟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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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都亂七八糟,已不是歷史重演,是變本加厲,種族、貧富、權色、過河拆橋,出賣朋友、掠奪、偽善、謊言、欺壓、霸凌 …,好事全無,自己國民生死草草惋惜算了,一個「美國優先」!一個「美國回來」!以為盟友埋堆,天真老頭捱唔到四年,自己個仔荒淫毒海,睇怕一年都艱難,眾伴親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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