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會】7被告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 黎智英等4人獲減刑
【8.18非法集會】7被告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 黎智英等4人獲減刑

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9人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緩刑或即時入獄8至18個月。當中7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今早(14日)宣判,批准「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撤銷該定罪及其判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則遭駁回。各人終獲減刑至5至12個月,其中黎智英獲減刑3個月,刑期由1年減至9個月。


7名上訴人分別為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李柱銘、何俊仁及吳靄儀。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


上訴方指集會由民陣籌辦,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達成協議或曾參與任何事前準備工作,亦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流水式集會」屬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7人只是協助和平疏散人群。律政司則反駁指,7人提早到達現場帳篷集合準備,除了指示遊行路線,亦凝聚群眾在一起,一直帶領群眾遊行至中環遮打花園,他們高叫口號時亦有群眾和應。


上訴庭一致裁定就首項有關組織非法集結控罪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但次項的參與非法集結罪則駁回上訴。上訴庭指涉案遊行路線早已預先決定並告知警方,而非突然在現場自發組成。由於維園集會是由民陣而非涉案七人負責統籌,沒有證據顯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人士屬民陣成員,亦沒有證據顯示涉案7人曾在民陣擔任任何職位,故未能證明7人在背後組織並帶領遊行。惟上訴庭認為,7人曾參與涉案未經批准集結證據確鑿,故駁回7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並認同原審法官充分考慮到案情嚴重性、7人個別角色,以及罪責、求情因素等,對7人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刑適當。


就刑期方面,黎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監禁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控罪指7人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規《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案件經審訊後7人均被裁定罪成,黎智英及李卓人被判囚12個月、梁國雄及何秀蘭分別被判監18及8個月,4人均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由於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黎智英改判監9個月,李卓人改判監6個月,梁國雄及何秀蘭則12及5個月。


吳靄儀及何俊仁被判監12個月,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3人均獲判緩刑2年,3人未有就刑期提出上訴。


除本案外,黎智英亦就2020年6月4日煽惑非法集結案向高院上訴庭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該案將於今年11月28日在上訴庭處理;另外,黎智英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將於今年9月25日開審,並於周五(18日)作預審。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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