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裁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囚15個月 鄒幸彤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
【爭議裁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囚15個月 鄒幸彤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去年在網上發文,呼籲市民參加「六四」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鄒幸彤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今(14日)頒布書面判詞,指雖然裁定涉案帖文及文章以說服、提議、鼓勵、施壓等方式,煽惑公眾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因集會禁止令合法性未被確定,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故張官裁定鄒幸彤罪名不成立,定罪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定罪及判刑。控方隨即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出,上訴人鄒幸彤承認發表於個人Facebook專頁和Twitter帳戶發表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的帖文,以及於《明報》發表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的文章,但上訴方指鄒幸彤沒有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表明集會已被禁止,反而提及「香港每個角落亮起燭光」,故不構成煽惑。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涉案文章內容構成煽惑,及錯誤裁定鄒幸彤有犯罪意圖。


張官認為正確詮釋下,《公安條例》容許鄒幸彤於刑事審訊中質疑禁止令合法性,而鄒幸彤面對的控罪是煽動他人參與違反《公安條例》的集會,即禁止令所禁止的集會。張官表示如果禁止令並非合法發出,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也不會違法。


張官指,《公安條例》要求警方考慮集會可否在施加措施或條件下舉行,並只可在其他措施或條件不可達到相關目的下,才可禁止集會。張官表明《公安條例》第9(4)條要求警方只可適度限制集會,並只能在其他措施或條件不可達到相關目的,才可禁止集會。 如果警方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 或不合理地認為施加集會條件不可達到禁止集會的相同目的,禁止集會便不合法。


張官考慮證供後認為警方沒有認真主動考慮向衞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亦沒有提出一系列明顯可作考慮的措施或條件,如上訴方所指限制入場時段、人數、分散地點、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程式及戴口罩、不可進食等,以達到控制病毒傳播的實際風險。認為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第9(4)條的要求。


張官表示上訴委員會及原審裁判官雖然接受疫情考慮是發出禁止令的原因,但亦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因此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裁定鄒幸彤挑戰成功。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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