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反修例示威者提供經濟支援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日前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案件仍在調查中。《星島日報》報道,警方國安處調查期間發現有大狀及律師疑向司法機構聲稱義務代表被告,卻有收取「基金」酬金,涉作出專業失當行為。當中涉及近30名大律師,他們私人執業年資均在5年以下,屬於年輕大狀,他們都繞過律師行直接從「612基金」收取簽發的支票,該等聲稱「義務」的大律師以每日薪酬3千元收費。警方已向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作出投訴。
自2019年反修例暴力事件發生後,警方共拘捕10200多人,當中有2804人被檢控,該等被控的案件分別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院原訟庭審理,案中被告佔大部分均申請法援,由於去年12月中前法援署一直容許被告挑選「心儀的律師或大狀」打官司,故引致一批未足5年執業經驗的年輕大狀獲被告「點名」加入辯護團隊。一般而言,法援署會為成功申請法援的被告批出大狀及律師各一位,若遇上較複雜的案件也會再批出資深大狀,但甚少在同一被告的辯護團隊中再額外批出第3名大律師。
據報道,獲被告「點名」御用的年輕大狀為了累積打官司數目及經驗,會以「義務」( Pro Bono)名義參與案件,也會向司法機構報稱為義務大狀,但卻涉收取「612基金」支付的費用,而「基金」以每日3千元計算費用。
消息指,有律師事務所為爭取接辦更多反修例的案件,涉嫌與「師爺」拆帳,「師爺」協助轉介被告給相關律師行,例如每介紹一宗反修例案,律師行從法援署或「612基金」收得的費用,會分一至兩成款額給「師爺」作為佣金。
然而,根據《律師執業規則》第159H章第4條列明,「任何律師不得與任何並非香港執業律師的人分享在任何業務上的利潤收費,亦不得協定如此分享該等利潤收費,不論是以按任何該等並非律師的人所介紹業務而支付佣金或以其他方式分享」,若律師行一旦被證明與非執業律師分帳,相關律師行有機會接受紀律聆訊。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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