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外賣速遞員涉於去年年初在葵涌廣場男廁內,兩度以黑筆塗鴉,寫上反警字句,2項刑事損壞罪成,判囚半年。
被告麥榮傑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廣場2樓男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廁格的廁所門及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陳慧敏指,被告當時在人流密集的商場寫上字句,或會激發持不同態度人士的情緒,雖然他單獨行事,卻穿上全黑衣物令人難以辨認,相信是有預謀犯案,認為即時監禁才可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性,兩罪共判囚6個月,另下令被告向商場賠償1000元清潔費。
辯方審訊時曾爭議被告招認的自願性,指警員羅偉文曾掌摑被告臉部及箍頸。陳官裁決時指,羅是個不機靈的證人,對於簡單問題都要多次重複,無法直接回答問題,但若掌握問題精要,便可不偏不倚地回答,排除其邊作供邊捏造的可能性。
相反,陳官認為被告自辯不誠實,如被告稱當日被一批警員圍著時不知道對方身分,批評此說法完全是個大謊話,反指當時商場遊人滿布,被告大可直接查問警員身分或大聲求救;又反駁指警員不可能在男廁內向被告使用武力,因為該處或有其他市民在場。再者,被告遭帶返警署後曾接見律師,並在律師陪同下錄取第三份口供,可推論被告得知他的權利,代表他曾簽署及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故裁定被告自願作出招認。
圖片來源:文滙報資料圖片、司法機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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