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黎智英為保釋曾提出中斷寓所互聯網 法官今頒書面理由解釋拒絕原因
【港區國安法】黎智英為保釋曾提出中斷寓所互聯網 法官今頒書面理由解釋拒絕原因

被控《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周四(18日)再度向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申請保釋被拒。彭官今午頒布書面理由,指即使黎提出「加碼」保釋條件,包括願意中斷寓所的互聯網服務及讓寓所訪客的人數及逗留時間亦受管制等,但鑑於黎的財政資源及人脈,最終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黎在保釋外出期間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在聆訊時建議增加保釋條件,例如黎智英承諾終止家中網絡服務、限制到黎智英家中探訪的訪客人數、限制訪客逗留時間等,而不得在線上或線下發表任何文章、不得在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或留言等保釋條件,亦能有效防止黎智英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黃亦指律政司聲稱黎有可能在保釋期間,指使或影響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說法不合情理。


律政司則指沒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在保釋外出期間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黎智英一方提出的保釋條件未能完全防止黎智英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且實施有關保釋條件亦有相當的難度。


彭官在判詞中重申本案法律原則,《國安法》第42(2)條指明:「不得准予(被告)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終審法院亦裁定《國安法》第42(2)條對規管批准及拒絕申請的規則和原則,衍生了一個特別例外的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更嚴格的門檻要求。 法官首先需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法官需考慮席前所有相關資料,當中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等,需要時再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2)條所列出的有關因素。


彭官表示,警方在上周處理保釋申請前向法庭呈上兩份新書面陳述書,一份是關於黎智英涉案的財政交易資料,另一份則指黎智英因涉與其助理Mark Herman Simon、律師男助理陳梓華、李宇軒、劉祖廸等人,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在2021年2月16日在獄中再次被捕。


彭官又指,終審法院已裁定「所有保釋決定均需衡量日後的風險」,她在處理本案時首先考慮到席前所有相關資料,再考慮保釋條件的有效性,然後考慮申請人黎智英的個人背景、財力資源、人脈關係等。現階段雖然不適合詳細分析涉案證據,黎智英承諾不接受所有形式的訪問,不在線上或線下發表任何文章,不在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或留言等保釋條件,只是本案考慮因素之一,但考慮保釋申請時不應只考慮黎重犯涉案行為的可行性,而是需要考慮黎會否繼續實施「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圖片來源: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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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262****67
    +85262****67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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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要消除消滅呢d牛鬼蛇神,中國香港先有安定繁榮:hugging::hugging::hugging:
    • +85262****67
      +85262****67
      3年前
      1 回應 檢舉
      清官好嘢:hugging::hugging::hugg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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