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辯方指政府於修例風波中「犯錯」 官質疑公眾遭媒體製造假象所誤導
【黎智英案】辯方指政府於修例風波中「犯錯」 官質疑公眾遭媒體製造假象所誤導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今日(26日)踏入第154日審訊,繼續由辯方結案陳詞。辯方指政府在2019年不顧大量反對聲音,仍堅持推行修訂逃犯條例,認為政府被誤導而犯錯,故可構成煽動罪的免責理由。法官杜麗冰反駁,修例一事並非政府被誤導,反而像是公眾遭媒體製造假象所誤導。辯方回應指誰遭誤導並非法庭核心議題,強調政治無分對錯,只是需要公眾公開討論,而媒體的作用正是促進社會討論。


法官李運騰質疑《蘋果日報》當年是否倡導政府撤回修訂逃犯條例,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以《蘋果日報》在2019年4月29日發布、馮偉光(筆名「盧峯」)撰寫的《蘋論》文章《以響亮的怒吼喝退「送中例」》為例,指明《蘋果日報》並非呼籲公開討論反修例事宜,而是參與討論反修例事宜,如討論修例對香港是好是壞或是否必要,公眾得知有很多香港人反修例,了解不同立場及觀點後,有自由自行決定其立場。


法官李運騰指此文內容亦貶低時任特首林鄭月娥,又指林鄭月娥「睜眼說謊」,是否應視為《蘋果日報》「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ill-will)及敵意」。辯方指雖然《蘋果日報》內容不時貶低政客及政府官員,或可能令人產生一定程度的鄙視,但需要證明此舉引起更嚴重的不滿,才可證明它煽動香港居民間的惡感。


李官又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串謀罪指明,若被告不知悉犯罪所需的特定事實或情況仍可招致法律責任,則不能判他串謀罪成,但若被告有意圖或知悉特定事實或情況會在犯罪行為發生時存在,則可判他串謀罪成。李官便問辯方,控方需否證明眾被告明知他們所作所為屬違法,又或知悉國際遊說的後果是爭取外國制裁中港,辯方則認為控方需要證明眾被告均知道涉案行為最終是為了呼籲制裁,才可證明串謀罪成。


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指,控方指眾被告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達成串謀協議,但控方亦指該串謀協議是在案發時間前首次達成,即指眾人達成串謀協議時該協議屬合法。Marc Corlett又認為,黎智英不可能在《港區國安法》出爐前便預知其來臨,雖然黎智英自辯時承認他知道《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提倡制裁會變成違法行為,但沒有把他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發布有關制裁的發言、文章、訪談或帖文下架,但黎智英從來沒有想過有關內容違法,故認為此並不足以指他有意圖違法。


法官李運騰重提,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表明,他認為《港區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表明會「以身作則」,繼續在媒體上呼籲外國制裁,形同鼓勵陳梓華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繼續進行國際游說工作,即使當時無人能預知勾結外國勢力會成為《港區國安法》的罪行之一。李官又指黎智英曾向陳梓華說:「我們都不要擔心自身安全,一旦出來參加抗爭爭取自由,就準備好戰鬥到最後,我們可能不會贏,但必須堅持下去。別擔心。更好的日子會到來」。


Marc Corlett指出,法庭不能假設「戰鬥到最後」是指堅持在事件變成非法行為時繼續進行下去,另認為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論,不足以證明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及想法,即無論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稱他其後不論請求制裁是否合法亦會堅持繼續請求制裁,也不能證明他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及想法,又以「黑房捉黑貓」來形容控方指控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繼續請求外國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


法官李素蘭舉例指若過馬路變為非法,每天過馬路的數人不管怎樣仍堅持過馬路,Marc Corlett則指法庭可以就此舉推斷他們是否達成協議同意過馬路,法官李素蘭即回應:「好!(Good!)」法官杜麗冰表示,即使辯方稱黎智英從沒有說「即使請求制裁變成違法,我也會繼續請求制裁」,但這應由法庭作推斷,毋須證明黎智英曾親口說出來。


另外,辯方早前被指書面陳詞部分內容沒有相關證據支持,要求法庭考慮接納廣為人知的事宜為案中事實時,法官杜麗冰批評辯方明明有充足時間準備,理應及早提交相關事項。而法庭不斷要求辯方補交附有案例及文件「超連結(hyperlink)」的書面結案陳詞,以便法官們快速連接相關證據,辯方則指正在處理中,但仍需要5天準備,法官杜麗冰對此表示不滿,認為辯方龐大的律師團隊在數個月休庭時間已有充裕時間準備,強調審訊需高效進行,而現時已有外界聲音指本案審訊過長及被拖延。辯方就此承認不足並向法庭道歉。


案件明日(27日)繼續。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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