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29歲測量助理於理大外圍遭制服、襲警拒捕罪成判囚3個月2星期 葉啓亮斥:令警執勤冒受傷風險

//裁判官指被告激烈反抗,搞到警員受傷,最終當然要負上刑責!//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包圍佔領理工大學的反修例示威者期間,29歲男測量助理李卓文涉於理大附近被制服時,以手打警員眼睛,被控襲警及拒捕等三罪。他否認所有控罪,1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和拒捕罪成,被判入獄3個月2星期。


裁判官葉啓亮引述控方案情指,被告遭截停時隨即反抗,用手扯下陳姓警員的防毒面具及頭盔,又以右手揮拳擊打其左眼。另一羅姓警員目睹後上前協助,惟被告猛烈反抗,3人同跌在地上。被告一度壓著羅的右手,致其手指變形彎曲。被告最終被制服。


葉官裁決時指,就襲警罪,陳警員曾跟被告講出「警察咪郁」,被告卻打其左眼一下,致其眼晴出現擦傷及腫脹等,故被告存心襲警,辯方亦沒有爭議陳的警員身份。對於辯方質疑陳姓警員的面具和頭盔附安全帶,不可能被輕易扯下。葉官表示,警員從沒確認有緊扣裝備,加上若被告想擺脫警員,掙扎力度必然不少,無法證明裝備是不可能被扯下,故裁定罪名成立。


就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羅姓警員跑到陳姓警員身旁並背向被告時,被告仍然手舞足蹈及擺動身體等,令羅需要拉扯其背包,3人繼而跌在地上,羅仍要將被被告壓在地上的右手拿出來,以便協助陳姓警員,惟拿出來時手指已變形彎曲,當時被告已清楚知悉對方是警員,令他們執行職務時花費更多力氣和時間,甚至要冒受傷的風險,因此同樣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葉官指控方沒有提供相關環境證供,故裁定此罪不成立。


葉官判刑時指控罪嚴重,一般會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式刑罰,考慮到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反抗時間長、警員傷勢輕微等因素,最終判囚3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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