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19年理大衝突 IVE生認暴動囚38個月 郭啟安:破壞社會法治,不應輕判!

//挑戰法治自然要付出代價,但社會也會給犯錯的年輕人機會,讓他們重投社會!//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中,有近百示威者試圖循理大正門「突圍而出」,18人當場被捕。案發時18歲IVE學生余文博早前承認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拒捕共3罪,昨日(7日)於區域法院判監38個月。


法官郭啟安引述案例判刑時指,香港是法治社會,不能被暴力衝擊,以反映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示威者在本案中為逃避警方追捕,架設傘陣,向警方射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均是非常嚴重破壞社會法治及安寧行為,不應該輕判,故法庭應考慮事件的性質及後果,不應該考慮個人行為。


郭官續稱,被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直接攻擊警方,但他曾經與其他約100名示威者集結,一同壯大聲勢,加上在衝突期間,幸好警方有戴上防護裝備,否則肯定出現嚴重傷勢,因此需要加重本案的刑罰。


法官又指,從求情信可見被告有良好品格,深得師長愛戴,對於判處被告監禁感到難過及無奈,但被告犯案必須承擔刑責後果,雖明白他已候訊3年,但此並非特殊求情理由。郭官認為就暴動罪而言,判囚應以4年作量刑起點,否則不能達至阻嚇效果。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言,郭官指被告既然認罪,反映他聲稱雷射筆用以「觀星」的說法明顯只是「說詞」,而雷射筆可以近距離傷害警察眼睛,需判監至少6個月。另就拒捕罪來說,被告在被捕時激烈反抗及掙扎,郭官認為 ,被告嘗試除掉黑色眼鏡,也把身上的黑色衣物脫下,以圖趁機脫下牽涉暴動罪的裝束,以求脫罪,令控罪更為嚴重,終以 3 個月作量刑起點。


法官最後表示,除認罪外沒有其他特別減刑因素,就三罪判被告監禁38個月,並由於控罪性質不同,需要完全分期執行。郭官最後寄語社會大眾,對於一時迷失、身陷囹圄的年輕人,應給予更生機會,讓他們重投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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