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2019年11月理大衝突 鄭錦滿圖爬坑渠逃走暴動罪成 鄭念慈斥辯方說法全屬臆測,不合常理

//一齊睇吓鄭念慈點樣推論鄭錦滿有份參與理大暴動!//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連日爆發衝突,警方封鎖理大及附近一帶,期間有示威者試圖透過爬水渠的方式逃離理大。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及另外7人,涉嫌在紅磡一帶協助示威者爬出渠口及安排車輛接載,早前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其中3人認罪;其餘5人不認罪,鄭錦滿在審訊中途被加控一項暴動罪。案件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鄭念慈早前(14日)裁定鄭錦滿暴動罪成,但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罪名不成立。至於其餘4名被告則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


鄭念慈在判詞中指出,雖然本案無直接證供支持鄭錦滿知道理大內渠道情況,但不等於鄭錦滿或其他人,不能由理大經渠道爬行至該渠口。該處有直徑達1.65米或以上的公家渠連接理大內渠道,足以容成年人通往該渠口。鄭錦滿在理大被警方包圍後3日由該渠口爬出,當時鄭身穿黑色長袖衫、黑色長褲及黑色白邊鞋,頭上有防毒面具及頭燈,鞋及褲是濕的,身上有臭味。對辯方稱鄭可能由理大以外的渠口進入渠道,又或者單純被困理大而沒有參與暴動等說法,全屬臆測,不合常理。


鄭官續指,根據「逃匿」證供的法律指引,並綜合庭上證供,唯一及合理推論,就是鄭錦滿是原本被困在理大,並參與暴動,當時走投無路,只好經理大內渠道爬至該渠口,目的是逃避警方拘捕。可以肯定鄭錦滿不顧危險爬渠,必定是因為他干犯了暴動罪,絕不可能是因為無辜理由爬渠離開理大,故裁定他暴動罪成。


鄭官又認為,沒證供指鄭錦滿知道爬渠後有人接應,考慮到渠道狹窄,他可能只是一直跟隨首名爬出者而行,不一定知道具體逃走計劃,故不能肯定他正在協助其他參與暴動者逃走,因此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另外4名不認罪的被告,鄭念慈認為陳啟賢絕非「偶然經過、熱心助人的巿民」,否則他目睹示威者爬出渠口,應報警或通知渠務署;駕「家長車」助逃的馮思睿及林泳汶,鄭官指二人必定清楚被困理大者會經渠口逃走,更意圖提供接載車輛;被告何志豪也為協助從理大逃出者而現身現場,故裁定4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案件將押後至2月11日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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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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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傻仔,被美國代言洗了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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