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19年包圍尖沙咀警署 九男女暴動罪成 最高判囚52個月 區院法官王詩麗斥: 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

//包圍警署根本無法無天!法官鬧得好!//


2019年8月11日尖沙嘴暴動,9男女暴動罪成,昨日判刑。區院法官王詩麗直斥眾被告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判17歲男學生入教導所,其餘8人判囚40至52個月不等。


王官判刑指,無證據證明被告擔任帶領號召角色,亦沒有搜出攻擊性武器,然而眾被告身穿裝備,刻意著上黑衣掩飾身份,以放膽放肆參與暴動,有備而來聚眾滋事。


王官認為,本案有約數百至一千人參與,暴動規模大;星期日下午聚集在尖沙咀熙來攘往的街道,長達2小時,導致交通嚴重癱瘓滋擾公眾,而警方為防守警署,而無警員巡邏,公眾安全受嚴重影響。


王官又指,當時示威者人數遠超警方,執法有困難,示威者以磚頭、水馬等築路障,堵塞警署出入口,反投擲催淚彈,照射雷射光,更曾投擲2枚汽油彈入警署,致一名警員腳部二級燒傷,最後推倒四米高台阻止警方推進。


王官批評示威者行為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屬本案嚴重之處,指出警方乃法治秩序象徵法庭需要保護,否則會令法治受損。


九名罪成被告中,李穎淇和聶嘉寶開審前已認罪。王官判刑時指,二人曾嘗試撲滅催淚彈,在前線推倒高台,裝備自己到場刻意逗留在前線積極參與,各以4年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當中李穎淇因熱心公益、再減刑2個月,2人分別判囚40個月和42個月。


至於經審訊後定罪的七名被告,除17歲男學生判入教導所,其餘6被告廖偉明、莊嘉灝、黃千溥、羅後成、潘冠雄和羅漢銘,均判囚4年2個月;其中羅漢銘另因管有9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裁定無牌管有彈藥罪成,判囚9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即共囚5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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