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暴動之後想用「路過」、「旁觀」等藉口開脫?絕對逃不過法官嘅法眼!//
政府於2019年透過《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後,10月6日有約500名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集結,及後更演變成暴動,警方當場拘捕其中的6男5女,分別被控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早前於區域法院審理,11名被告全部暴動罪罪成,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以什麼法理,判定11名被告是蓄意參與當日暴亂,而非路經的旁觀者?
林官根據示威者的聚集地點與警方的推進路線,指途人可經由橫街離開,故11人絕非路過旁觀者。又提及各被告的裝備,包括口罩、索帶、護目鏡、防毒面罩、泳鏡、通渠水、黃頭盔、剪刀等。林官認為這些裝備均非普通人隨身帶備物品,而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的裝備,認為各人均無合法理由攜有。林官又指,眾被告在警方推進時於附近被制服或扣查,是蓄意裝備好自己到場,明知暴動發生仍選擇留下壯大聲勢,借此鼓勵或支持其他暴動者。
眾被告當中有文員、學生、建築工人及社工等,其中7人同時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他們被捕時仍然蒙面,林官認為是因他們在暴動時已蒙面,並為阻止他人識辨其身份,另外一名男被告案發後被搜出在褲袋藏有1支雷射筆,同時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林官認為他打算在暴動期間用以照射警方,干擾他們觀察示威者,要對警方的眼睛造成損害,故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林官押後判刑至下月7日,以待索取背景及教導所報告,期間眾被告還柙看管。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
+85298****49
3年前joeyjoey621@gmail.com
3年前沒有更多評論
沒有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