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犯」都有理?唔係啩?好彩法官唔信!//
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爆發暴力衝突,其中在屯門大會堂外數百名暴徒集結,大肆破壞國慶燈飾等設施,多人受傷,包括一名警員。涉嫌「搶犯」助女暴徒逃脫、現年23歲髮型師助理葉浩軒,當日於現場被捕,他被控暴動、襲警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毀財產等罪,經審訊後,日前被裁定3罪罪成,還押至下月22日判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表明,不接納被告辯稱當時「搶犯」有理據,也不接納被告聲稱在暴動關鍵時刻,有與其他示威者保持一定距離的講法。
高官解釋,警方驅散時拘捕數人,其後有示威者施襲,被告當時身穿黑衣,舉起手中棍狀物體衝向警員,引來其他人附和及搶奪一名被捕黑衣女子。這群人是有共同目行事,被告穿上手袖、手套及使用蒙面物品,加上身處襲擊警員的示威者之中,必然知悉自己正身處暴動現場,所以裁定他有意圖參與暴動。
至於襲警的控罪,高官指,無證據顯示,警方無理拘捕該名黑衣女子,雖然無證據證明受襲警員的傷勢由被告造成,但被告確曾舉起手上的長形棍狀物體,快速衝向警員,行為已構成襲擊。
高偉雄法官又指,被告攜帶了示威者常用的裝備,被捕時管有兩瓶噴漆,考慮到案發前曾有人在廣場內,使用黑色噴漆塗鴉燈飾牌坊,所以裁定被告有意圖摧毀財產
辯方求情時稱,本次暴動屬突發情況、規模細,建議為案發時只有20歲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被高官拒絕,強調本案有一定的嚴重性,年齡非減刑理由,只會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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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龙一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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