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大律師公會重回正軌變中道 政府多聽意見施政定更好
【筆評則鳴】大律師公會重回正軌變中道 政府多聽意見施政定更好

今日係年廿九,在此先跟大家拜個早年,祝大家新年快樂、身體健康。今日,想和大家談一談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昨晚舉行換屆選舉,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成功連任主席,他回應記者提問的時候表示,對於政府將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一致認為,不應該一刀切禁止,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來港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理由是並非全部國安法案件都涉及國家機密,為保持靈活性,令控辯雙方在選擇律師時更有彈性,應該與非《國安法》的案件看齊,觀感上會更加令公眾接受並得到外界支持。


大律師公會重回正軌


當被問及,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日前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表示,涉及國安事宜,應由行政機關作出最終決定;杜淦堃認為,《國安法》是新事物,行政機關及法院在國安問題上有不同意見、實踐上出現張力,這不是香港獨有,外界應給予時間去磨合。他強調,司法程序明顯是由法院處理,相信行政機關會充分考慮才決定會否參與或給意見,但不相信律政司及國安委會忘記原則及做出破壞香港法治的行為。 


我個人認為,杜淦堃的說法,公道、持平,而且合乎法治原則,今日的大律師公會,不管是主席還是執委會,處事明顯較以往中道得多。例如杜淦堃說,不應該一刀切禁止,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來港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我認為這說法有一定道理,而且非常值得特區政府考慮。


國安案不一定涉及國家機密


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就《港區國安法》釋法,已經重申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參與國安法相關案件,是香港行政長官需要認定的問題;換而言之,行政長官是有絕對的權力,去認定哪一些國安法個案可以聘用海外律師、哪些則不可以。在行政長官「守尾門」的前提下,有理由相信,基本上不可能出現因有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而會影響國家安全的情況。再者,杜淦堃說得非常清晰,就是並不是所有國安法案件都涉及國家機密,這一論點,同樣值得我們深思。


《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四大罪行,分別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上述案件是否涉及國家機密,確實難以一概而論,會有此可能,但亦有可能不涉及,始終還是要看案情而定。以《港區國安法》首案的「唐英傑分裂國家兼恐襲案」為例,犯人唐英傑被判監9年,判刑不能說不重;然而,綜觀整宗案件,從呈堂證據來看,都認定案件是唐英傑的個人行為,當中不涉外國勢力,亦不涉及國家機密,類似的國安法案件是否可以聘用海外律師,明顯值得討論。


人大釋法對事不對人


先旨聲明,我個人一直認為,香港本身已經有足夠法律人才,未來其實並不需要再聘用「外援」來港打官司;然而,由於杜淦堃總算合乎中道,故此我認為,政府及社會,都應該虛心聆聽這些意見,若是律政司方面始終認為,必須「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話,未來亦應該在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時候,清楚向公眾解釋箇中理據,釋除公眾的疑慮。


提到國安法案件,有一件事亦值得和大家分享。之前獲批在國安疑犯黎智英的國安法案件中,代表黎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近日獲准入境香港參加終審法院聆訊,處理一宗與黎智英案無關的刑事案件訟費爭議,而據報道,有關案件已預留110日重審審期。


聘海外律師非絕對權利


Tim Owen再次獲批准來港,說明不管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是特區政府,其實都是「對事不對人」;意思是,針對的都是國安案件本身,包括其性質及可能在庭上公開的證據,而不是Tim Owen。對特區政府而言,Tim Owen本身進入香港境內,是不會影響到國家安全,問題是,即使不是Tim Owen,而是其他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其實亦有可能會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早前就指出,能否在香港的審訊上聘用海外律師,由始至終都是酌情權,而絕不是絕對的權利,我認為,社會應該集中討論相關酌情權的審核標準,而不是隨個別人士的魔笛起舞,將聘用海外律師一事視作理所當然,更絕不應誤以為,人大常委會「釋法」就會影響了香港的法治。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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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神經刀
    神經刀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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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解一定要有外國人才叫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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