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禁止蒙面規例》應保留 輕言放棄太草率
【筆評則鳴】《禁止蒙面規例》應保留 輕言放棄太草率

香港社會雖然表面上回復平靜,但我在節目中都多次強調,香港所面對的國安風險尚未完全清除,大家不可以掉以輕心。果然,近日就有香港媒體開始倡議,特區政府及香港社會在防疫路上邁向復常之際,疫情前實施的《禁止蒙面規例》訂立超過三年至今仍生效云云,明示暗示政府應該取消《禁止蒙面規例》。若然大家認為我反對上述建議,大家就完全誤會了;我不單不反對取消《禁止蒙面規例》,更認為政府應該盡快去做,但前提是,取消前要就《禁止蒙面規例》正式立法,而不是繼續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去讓《禁止蒙面規例》生效。


除非正式立法 否則不可撤銷


之所以有如此建議,全因本人亦認同,今日香港已經沒有像2019年一般暴動四起、一街汽油彈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繼續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或許會招人口實,甚至是其他國家政治勢力的無理攻訐。既然如此,我認為政府可考慮索性正式立法,讓《禁止蒙面規例》成為香港常規法律的一部分,在審議過程中又可以集思廣益,聽取不同持分者的意見,優化當中一些執行細節,這對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明顯有正面作用。


當然,我必須強調,即使政府無意正式立法也好,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讓《禁止蒙面規例》繼續生效,仍然有需要。其他的不說,單看網上網下仍然不時見到有人公然發表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以及大量已經潛逃海外的國安疑犯,繼續大量利用互聯網無遠弗屆的特性去煽動港人,單是這兩種情況,已經令人深深相信,預防性措施是必須繼續存在,不可隨便廢止,而《禁止蒙面規例》正是其中之一。


《禁止蒙面規例》有實際需要


《禁止蒙面規例》繼續存在有什麼好處呢?最直接,就是令那些意圖參加暴動的人,多一分考慮,更直白一點,是多一分憂慮,因為在容貌沒有被遮蓋的情況下,正常人都會更謹慎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禁止蒙面規例》的要旨,就是禁止任何人參加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時,以物品蒙面,掩飾自己身份;這規定箇中的背景和考慮,相信不用我多作解釋,大家都必然已經明白,在此就不重複了。


再者,世界很多國家,其實都有類似《禁止蒙面規例》的法例,包括美國個別州分、加拿大、德國、奧地利、法國、比利時、西班牙、丹麥等國家,都有禁止在公眾集會中蒙面的規定,這就足以證明,《禁止蒙面規例》的精神廣受世界認可,很多國家都認為有實際需要。當然,各國的執行細節都不盡相當,部分國家容許有豁免例外情況,但總體而言,各國法例背後的精神都大致相同。


現行規定經得起法理考驗


既然有人提出應取消《禁止蒙面規例》,那我們就應該反過來問,為何需要取消呢?取消的理由是什麼?香港終審法院早已經裁定,蒙面並非行使和平集會權利的核心,法庭除了要顧及個人權利,亦要考慮受暴力傷害的市民及財物損失,當時就認為,在社會禆益和個人權利之間,《禁止蒙面規例》已經取得公正和平衡。在疫情威脅不大、不會構成公眾健康風險的前提下,合法的遊行集會當然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並非絕對,是可以藉法例加以限制,而在遊行集會上蒙面,就更加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利沒有半點關係。


香港正逐步邁向復常,這說法一點都沒錯。不過我們亦必須注意到,在復常的過程中,往往會有人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論,例如今次的《禁止蒙面規例》,這法例的阻嚇和防範功能是非常明顯,可以即時加重意圖參加暴動者的心理成本,從而起到一定的預防作用,這和當今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甚至是《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很多規定,其實如出一轍。2016年旺角暴動發生前,誰想到律政司要再次動用塵封已久的〈暴動罪〉?2019反修例暴動及其後一連串事件發生前,誰又想過特區政府需要動用已經多年沒有動用的〈煽動意圖〉罪?


慎重審視公眾活動相關法例


從上述例子就可以清楚看到,隨隨便便呼籲、要求、支持撤銷《禁止蒙面規例》,這種說法既不負責任,亦不成熟。在維護公眾利益的立場上,我們必須站得更高、看得更遠,否則一旦有事發生時才想辦法補救,那就已經太遲。我們不想香港重蹈覆轍,審視限制公眾活動的法例時就必須慎重,不可輕言放棄。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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