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保密,密密實實」一直是廉政公署對香港社會和市民大眾,一個恆久不變的承諾。今天,法院就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披露受調查人身份一案作出的裁決,正好為廉署捍衛這個至為重要的承諾。
2019年12月30日,林卓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公然披露時任元朗警司游乃強因「7·21元朗事件」正在接受廉署調查。此消息立即被眾多媒體發布,廉署、香港警隊、警司游乃強受到社會質疑。其後,他又兩度在2020年1月21日和7月16日於記者會上談論廉署調查游乃強。最終,林卓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罪成,判囚4個月。
「保密受查人身份」乃法例關鍵
對於這個裁決,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本案涉及《防止賄賂條例》下的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行,其訂立原意就是為了防止有人走漏風聲,以免受查人警覺、銷毀證據或騷擾證人,進而破壞廉政公署的調查進度,亦有可能為受調查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因此,林卓廷故意公開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或多或少會影響廉署的正常調查工作,而其所作所為首先損害的,正正是林卓廷抗辯時所指的公眾利益。
從這點來說,林卓廷聲稱自己只是披露游乃強因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廉署調查,並非屬《防止賄賂條例》中受限制的資料,但林卓廷如此一來,必然會直接或間接令游乃強得知自己被調查;林卓廷的說法,明顯只是試圖狡辯和轉移視線。
林卓廷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在廉署的調查工作中,「保密受查人身份」至為關鍵,曾出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理應比任何人熟知這一點,加上廉署事前已多次提醒他不可披露受查人士身份,但自以為是的林卓廷依然選擇知法犯法。
事實上,林卓廷當時貴為立法會議員,究竟他是不是那麼單純,因為維護公眾利益而鋌而走險?答案肯定不是。
回望在2019年發生的「7·21元朗事件」,林卓廷由案發當晚的尋釁滋事者,逐漸變身成為事件的「受害者」、「正義使者」、「監警大使」,無限放大「白衣人」暴力行為,隻字不提「黑衣人」挑釁生事,大力炒作煽動仇警。
林卓廷公開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相信最大目的就是為了「吸引眼球」,就是將已被瘋狂抹黑的香港警隊,再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並企圖利用輿論干涉香港司法,同時順便為自己賺取人氣、政治紅利,成為「7·21元朗事件發言人」。
「人格卑劣,毫無政治道德!」2018年一批民主黨人士公開宣布退黨時,如是炮轟「劣評」林卓廷,但林卓廷並無反思為何自己遭到同路人唾棄。今天,林卓廷落得「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下場。由此可見,平日講話大聲不能代表什麼,即使如何能言善辯,如何左閃右避砌詞狡辯,只要有違法,就注定為刑責找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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