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理、情」看人大釋法
從「法、理、情」看人大釋法

昨晚開始,各大傳媒即不斷報道,稱中央政府計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藉以撤銷兩名在立法會宣誓期間辱華兼「宣獨」的「青年新政」議員議席。一如所料,消息傳出後,香港個別法律界人士立刻指控,稱「釋法」破壞「一國兩制」和損害法治。執筆之時,「釋法」與否尚待證實,惟對於所謂法律界人士的批評,筆者則希望以「法、理、情」三個角度與之商榷,好讓市民明白,事件涉及「港獨」和「分裂國家」,早非「香港內部事務」的範疇。

法:「釋法」的法理依據

關於「釋法」的法理依據,社會已有頗多論述,最簡單的解釋,乃《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列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依據正源於此。

雖然,第一百五十八條同時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不過,「青年新政」宣誓時的種種,某程度上已經超越香港的「自治範圍」。

「分裂國家」不可能屬香港自治範圍

試想想,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擁有實權的立法會議員,刻意「拒絕」或「忽略」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行政區,甚至在宣誓期間宣揚「港獨」理念,其實已屬實質的「分裂國家」行為,亦即兩人的言行早已跌入「香港和中央關係」此一必須由人大常委會處理的範圍(破壞國家領土完整,並非香港自身事務)。對此,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都有類似看法。

理:「一國兩制」制度由《基本法》授權

個別法律界人士批評,人大釋法會破壞「一國兩制」和法治,筆者倒想說清楚一些道理。首先,「一國兩制」之所以並非單純的政治口號或一紙空文,全因此制度獲《基本法》授權,其中第五條說得明白:「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就是「一國兩制」的法源。

當然,要落實「一國兩制」絕不能只靠第五條的內容,《基本法》其他條文,正正是讓「一國兩制」得以運作的依據。正如本文較早段落所述,「釋法」正是《基本法》的條文內容之一,亦只有全面和準確落實《基本法》,「一國兩制」才得以實踐;這些,既是道理,亦是事實,更是「一國兩制」精髓所在。

其次,正如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所言,「釋法」乃《基本法》的條文範圍,亦是香港「法治」的一部份。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引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去「釋法」,情況就如香港法院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去審訊一樣,都是香港「法治」的一部份,故此說「釋法」會破壞「法治」,肯定絕非完全準確的描述。

情:侮辱二千萬二戰死難同胞 情可以堪

「青年新政」兩名議員,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宣誓期間竟然以「支那」此等極端侮辱和挑釁的字眼,侮辱二千萬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犧牲的先烈。他們根據《基本法》賦予的個人權利去參選,最終成為根據《基本法》成立的立法會一員,他們每一個決定,都獲得《基本法》保障和授權,但前提是他們必須「守法」。

廣東話中有一句俗語「泥水佬開門口」,寓意是「過得人過得自己」。今次的政治風波,完完全全是由「青年新政」兩名不知人道、人倫為何物的議員引發;加上事涉「港獨」和「分裂國家」,「香港和中央關係」亦可能受到事件影響,硬要強詞奪理指仍然是香港內部事務,若非指鹿為馬,就是見樹不見林。

事實上,兩人當日只要正常宣誓,如今已可在議會內進行他們所謂的抗爭。偏偏,兩人選擇用最極端的方式去「拒絕、忽略」宣誓,他們的行為算得上「過得人過得自己」?這次風波的責任誰屬,彰彰明甚。

圖片來源: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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