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罪有應得
【今日網圖】罪有應得

//法官指被告參與其中有助壯大聲勢,促進及鼓勵其他人作暴力行為。//


2019年10月1日,一批暴徒在灣仔一帶打砸燒掀起暴亂,多人被捕,其中11名男子被控暴動及拒捕等共8罪,有6人承認暴動罪、4人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成,另1人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該11人昨日 (20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6名承認暴動罪被告被判囚32個月,4名經審訊裁定暴動罪成被告被判囚4年,該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被告則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表示,案發當日高峰時有逾千人聚集,暴動規模大。「示威者」使用暴力程度高,包括投擲汽油彈、鐳射光束照向警員等,威脅性高。雖然各被告非帶領角色,但眾人參與其中有助壯大聲勢,促進及鼓勵其他人作暴力行為。


6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分別為譚旭輝(31歲)、高俊(28歲)、司徒澤朗(22歲)、盧梓泓(33歲)、袁碩(24歲)、梁光宗(26歲);4名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分別為梁家樂(26歲)、蘇亮燊(26歲)、李良圖(41歲)及胡景皓(22歲);10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被告蔡天龍(35歲)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在灣仔盧押道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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