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暴動罪成嘅被告被判監,令公義得以彰顯!//
2019年7月1日,立法會大樓遭一批反修例示威暫衝擊、佔據及大肆破壞,部分人更闖入會議廳,其中14人被控參與暴動等罪。案中8名被告,包括民主派初選案被告劉頴匡及鄒家成、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早前承認暴動罪,而餘下拒絕認罪6名被告中,藝人王宗堯等4人經審訊後暴動罪成,兩名時任記者則「違反條例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前日(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暴動等罪成的12人入獄54個月20天至82個月,兩名前記者則罰款1000至1500元。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在量刑時表示,涉案暴動有過千人參與,即使警方發出了警告,但暴徒變本加厲,肆無忌憚地用鐵馬等持續衝擊大門玻璃、包圍及闖入立法會大樓大肆破壞。李官強調,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暴徒行為是試圖推翻香港特區政府憲制及削弱管治,對政府極其侮辱及挑釁,衝擊法治,案情極其嚴重。立法會在事後亦須使用數月時間維修,以及花上逾3,600萬元公帑。
李官認為本案事件對社會有深遠影響,引發後來整個社會陷入連串暴動和動盪不安之中。雖然是次事件未有如同發生在香港中文大學或理工大學的暴動般發生「攻防戰」,但仍是暴動案中最嚴重一類。
14名被告為黃家豪(24歲,學生)、羅樂生(23歲,廚師)、何俊諺(26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8歲,無業)、孫曉嵐(27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5歲,無業)、馬啟聰(32歲,記者)、王宗堯(45歲,藝人)、沈鏡樂(26歲,地盤工人)、劉頴匡(30歲)、吳志勇(28歲)、范俊文(31歲)、鄒家成(27歲)及林錦均(28歲,無業)。
李官將罪責劃分3級,以6年半至7年作為起刑點,認為王的罪責屬低級,除他初犯和同意部分案情外沒有減刑因素,判囚6年2個月。李官亦裁定孫曉嵐罪責屬低級,孫沒作暴力行為,判囚57個月。同屬低級罪責的何俊諺及沈鏡樂沒使用暴力,在場屬鼓勵他人,分別判囚74個月及55個月15日。
李官指,劉頴匡、鄒家成、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及潘浩超6人的罪責為嚴重。鄒家成雖沒作衝擊,但他多番撕毁《基本法》小冊子、貼港英旗及有份舉起「沒有暴徒,祇有暴政」橫額,在莊嚴的會議廳中所作「每項舉措均有象徵意義」,反映對特區政府的侮辱,與持武器衝擊者不相伯仲,判囚61月15日。
劉頴匡則被指為暴動「重中之重的一員」,劉曾與示威者討論去留,顯示他與眾人站在同一陣線;劉又呼籲示威者不要撤出金鐘,盡可能守護留守的示威者,法官指劉有指揮、帶領和煽動的角色,積極參與暴動,判囚54個月20日。
李官指吳志勇及范俊文均曾與示威者商去留,吳留守到最後被示威者抬走,范曾以鐵鎚擊打煲底位置的玻璃及留守至立會失守,判吳入獄80個月,范入獄61個月15日。林錦均曾用鐵馬衝擊立法會玻璃門及運送物資加重罪責,就暴動罪被判囚82個月,刑毁罪囚22個月,兩罪同期執行。潘浩超曾在立法會大樓外投擲雞蛋等物品和指罵警員,由中午留守至晚上,判囚63個月。
至於罪責中等的羅樂生及畢慧芬,法官同意羅沒使用暴力,但曾運送物資;畢手持鐵枝可激勵士氣,也可用作破壞,兩人同被判監59個月7日。
李官指,早前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的黃家豪和馬啟聰,兩人當日以記者身份進入立法會,行為不涉暴力,判黃罰款1,500港元,馬則罰款1,000港元。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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