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發還重審
【今日網圖】發還重審

//希望公義最終得以彰顯!//


區域法院時任法官沈小民前年裁定兩宗灣仔暴動案共13名被告無罪釋放,其中「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暴動罪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認為沈官犯錯要求上訴庭下令重審。上訴庭今指原審法官法律上犯錯,裁決有悖常理,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至區域法院另一法官席前重審,現時仍在港4名被告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及陳虹秀的無罪裁決遭撤銷,惟因其餘9名被告已離港而撤銷針對他們的上訴。


上訴庭強調案件性質嚴重,證據絕不薄弱,雖然事隔4年多,所涉延誤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安,但辯方可透過盤問及反映現場實況的錄像片段,可對控方證人提出質疑,不會妨礙他們進行有效辯護。故下令重審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亦是最符合秉行公義。


對於沈官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上訴庭指沈官沒有充分考慮陳虹秀當時言行的證據,錯誤地局限於陳本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從沒有考慮陳是否藉着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犯案或共同犯案,表明沈官在中段陳詞時不應扮演陪審團的角色,去認定陳的言行不「屬於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是法律上犯錯及有悖常理。


上訴庭透過是次上訴解釋,在「串謀參與暴動罪」或「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中,若證據證明兩名被‍告‍人協議自行發起非法集結或暴動,知道或意識他們行為的後果是會有其他人參與其中,便足以構成罪成,控方無須證明兩人協議多找一‍人參與。若兩名被‍告‍協議參與別人發起的非法集結或暴動,他們必然知道或意識到會有多一‍人參與其中,亦足以構成罪成。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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