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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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申請人被解僱的理由之一,是當局認定她存在不誠實行為。//


一名服務政府12年的時任高級入境事務助理,2019年8月31日晚上在太子港鐵站被截查拘捕,翌年獲悉不予起訴,2021年2月再受所屬部門會面調查。入境處於2023年進行紀律聆訊,不接納女助理員解釋指會面時遺忘了被捕前細節,公務員事務局去年5月將其革職。女助理員同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局方沒充分考慮她受查時剛生育及經歷喪犬之痛,在壓力、記憶力衰退和情感打擊下,或供出錯誤資訊。原訟庭法官高浩文昨日(1 日)頒下判詞,認為局方並非無理革職解僱申請人,故拒批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另須支付答辯方的訟費。


申請人為陳嘉欣(音譯;Chan Ka Yan Karen),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入稟狀指,申請人於2009年2月加入入境處,案發時任職高級入境事務助理。申請人在2019年9月1日凌晨因「831事件」在太子地鐵站被捕,並於當日獲無條件釋放,警方在2020年8月告知申請人已完成調查,不會提出任何指控。但在2021年2月23日至25日期間,入境處就「831事件」對申請人進行面談,並在2023年5月對申請人展開內部調查,調查委員會在同年12月舉行調查聆訊。


法官高浩文指出,調查委員會在通知結果的文件中已清楚列明,即使是在愛寵去世和擔心幼女的雙重打擊下,亦很難相信一個人會如此輕易地忘記被捕當天發生的事情,顯示調查委員會已考慮申請人的情況。而申請人在面談中有多次休息時間,結束時亦有機會澄清內容是否需作修改,沒有人強迫申請人作答。相反,申請人則自願提供不少細節。申請人還能回憶起當天帶黑色襯衫的原因,是因為其男友要她帶一件備用襯衫,好讓他踢完足球後換上,惟申請人對於在哪個月台被捕等問題卻表示不記得當時的行程,部分回答更存在出入,表示記錯在太子站上層月台被捕,及後改口在下層月台被捕。法官認為,申請人曾多次對於關鍵提問表示不記得,故不認同申請人因緊張和壓力導致其回答錯誤的結論,亦不同意調查委員會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情況,解僱決定的理由之一是局方認定申請人存在不誠實行為。


另外,申請方質疑革職的懲處過分嚴苛,因申請人服務政府12年,一直表現良好,而她被指的失當行為,對部門專業形象和政府名聲的損害,相對輕微,因公眾並不清楚此事。法官認為,專業聲譽遠比個人利益重要,即使嚴厲處分或對申請人造成重大影響、引起同情,適用準則仍是「對公眾的責任」,申請人指懲處過分嚴苛的論點,未達推翻革職決定的門檻,因此裁定申請人敗訴。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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