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宣誓制度 確保愛國者治港
完善宣誓制度 確保愛國者治港

立法會通過《2021 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下稱「宣誓條例」),我們對此十分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 年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 條的解釋(下稱「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104 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解釋」明確指出,宣誓人如果作出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就此,我們認為剛通過的宣誓條例,能準確落實《基本法》第104 條及其「解釋」,以及香港國安法中對公職人員宣誓規定的立法目的和原意,確保公職人員明確理解他們的憲制責任和要求,保障只有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基本要求的人,才能出任相關公職人員。


另外,根據現行法律,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六類人士當中,並未包括區議員。區議會作為政府一個重要諮詢組織,有權決定地區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的公帑運用,及負責部分公共事務,而區議員收取公帑作為薪津及辦事處營運,毫無疑問屬於公職人員,故宣誓條例要求區議員就任時宣誓,亦是理所當然。


過去一年區議會亂象頻生,社會撕裂惡化,歸因就是區議員就任時毋須宣誓,不用承擔違反誓言的法律後果,結果導致攬炒派區議員肆意妄為。因此,通過宣誓條例,完善宣誓安排,能確保「愛國者」才能擔當區議員。


事實上,今年有多名攬炒派區議員以不同原因辭任區議員職務,而不少區議員亦在宣誓條例二讀之前緊急跳船,充分反映宣誓條例具有足夠阻嚇性,令根本不符合「愛國者治港」標準的人士不敢再魚目混珠,充當區議員。


此外,宣誓條例參考過往法庭判決及選舉主任處理提名時的經驗,整合出「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6 項正面清單及9 項負面清單,令法定要求和條件更加清晰。我們注意到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提出要堅持「愛國者治港」的客觀標準中,其中一項是「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可惜在正面清單內,未能找到提及國家的發展利益一項;反觀負面清單,則有提及損害香港特區整體利益的行為,但同樣未有提及損害國家發展利益的行為。儘管如此,我們認為,現有的清單安排,已達到一定的涵蓋面。


最後,我們認為政府確實有必要明確宣誓就任後,違反誓言的法律後果及機制,此舉有利於嚴格規範區議員等公職人員行為。放眼國際,大部分西方國家的公職人員都有宣誓效忠憲法和國家制度的安排,這是國際間的通例。本港民間亦有不少呼聲和訴求,期望修例後能讓從前一直發揮重要諮詢工作的區議會,重回正軌,為本港施政作出貢獻。


原文轉載自《商報》 2021年5月14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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