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快完善區議員宣誓制度
盡快完善區議員宣誓制度

本文作者為時事評論員溫滔淼


特首林鄭月娥日前表示,特區政府正準備修訂法例,規定區議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並會訂明進行宣誓的法定形式、內容、應有態度,以及違反誓言須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有關法例草擬工作進入最後階段,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在農曆新年後提交草案供立法會審議。至於其他公職人員的宣誓安排,特區政府會盡快另行處理。


規定區議員必須宣誓,不但合法而且合理。首先,雖然基本法第104條並無規定區議員必須宣誓,但是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條的釋義規定,區議員屬公職人員,政府自然有權規定區議員就職時宣誓。


另一方面,區議會屬基本法第97條所訂明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其職權和組成方法,則鬚根據基本法第98條,由本地法律規定。事實上,在香港國安法並未實施前,《區議會條例》第34條已規定所有區議會參選人,必須填妥一份載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聲明的提名表格,政府自然有權修訂法例,規定區議會當選人必須在就職時宣誓。


至於宣誓法定形式、內容、應有態度,以及違反誓言須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201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解釋》)中,有了明確規定。雖說基本法第104條並無規定區議員必須宣誓,但是香港國安法第6條已要求公職人員宣誓,而香港國安法第65條明確該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因此政府修例之後,攬炒派即使提出司法覆核,法院亦未必受理。即使受理,法院亦必鬚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規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我們亦可以預料,人大常委會對於區議員在內的其他公職人員宣誓內容、態度要求以及違誓後果,應該跟2016年的《解釋》別無二致。


由是觀之,規定區議員必須在就職時宣誓,已有堅實的法理基礎,但是要建立完善的宣誓制度,則有幾點必須注意。首先,今次修例目的,既然是體現愛國愛港者治港原則,便應規定未來的區議員必須宣誓之餘,亦應規定已經就任的現屆區議員宣誓,假若拒絕或忽略宣誓,法例應授予監誓者直接取消對方區議員就任資格的權力。


其次,誰人充當監誓人,將決定宣誓會否淪為形式。可以預料,假如監誓人是由現屆各區區議會主席出任的話,便很大機會因為監誓人其身不正,於是縱容其他「同路人」蒙混過關。因此,法例應當明確訂明,監誓者必須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擔任,才能確保監誓者能夠盡職盡責,嚴格把關。


再次,根據《解釋》第二(二)款:「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換言之,即使宣誓人能夠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也未必代表其宣誓乃是出自真誠。在此情況之下,法例是否授權監誓人可以根據宣誓者過去的言行,要求對方作出回應,以此衡量對方是否真誠地宣誓,並有權因此而宣告對方宣誓無效,是監誓者能否嚴格把關的關鍵。


最後卻最關鍵的是,《解釋》第三款規定:「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法例應當授權監誓人審查宣誓人事後有否違誓,以及裁定對方喪失區議員就任資格的權力。與此同時,法例亦可賦予涉事區議員充分的申述和自辯機會,以及不滿有關決定時,可於21天內向特首任命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只有這樣,才算是正式建立完善的宣誓制度和執行機制也。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1年2月10日


原圖: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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